第十三章唐代奴隶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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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章 唐代奴隶制(一)

    到唐代近一年的时间,许多观念都在悄悄的发生变化,就连甄乾一开始厌恶至极的奴隶制度也不再抵触。

    都说存在就有其合理***隶制度也是一样,显然这时候谈论民\/主和自由就显得愚不可及。强权和****意味着服从和接受,那些想改变现状的人不是变成了粪土,就是被一棍子打死,再踏上一万只脚,和阎王爷喝茶聊天去了。

    奴隶作为强权的一部分和最好的体现形式,受到了金字塔顶端的贵族拥护和支持,任何人触碰这条底线都会遭到无情的扼杀。

    当然奴隶也不便宜,尤其是知名度很高的新罗婢、昆仑奴和胡姬,价格更是高的吓人。

    唐代的奴隶是公开买卖的,一般地点就设在买卖牲畜的旁边,初唐时期因为战乱,大量的战俘被卖到市场,这时的价格最低,长安一地奴隶就占人口总数的二三成。随着大唐盛世的到来,奴隶的来源越来越少,价格也就水涨船高。

    为什么会有如此多的奴隶呢?难道唐朝也是奴隶社会?

    当然不是!

    唐朝是以士人为主体的朝代,士人位居皇权社会的上层,读书做官而不事生产,衣来伸手、饭来张口,凡事离不开人家侍候。侍候他们的是什么人?奴婢。从这种意义上说,奴婢是与士人共生的社会群体。

    士人的生活一天也离不开奴婢,没有奴婢们料理家务、劈柴生火、做饭洗衣、打扫庭院、鞍前马后随从侍候,他们的优越生活立即会陷于瘫痪。

    《唐律》明确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奴婢是士人的财产,和牛马牲畜一样,必须依附于主人而存在。

    唐代户籍按社会职业把居民划分为士、农、工、商四类(这个时期商人的地位还不算最糟糕,地位的差别也远没有明清时期悬殊,但也是最末一等),并不包括奴婢。也就是说,奴婢并不是一种职业门类的划分,并非社会服务行业人员,而是与士、农、工、商不能平起平坐相提并论的人。唐代等级制度先把人划分为“良”与“贱”两大类:“良”,也称“良人”、“良口”,包括士、农、工、商及僧尼等;“贱”,也称“贱人”、“贱口”,是身处社会最底层,饱受压迫欺凌,毫无人格尊严,失去人身自由的奴隶,只能如牛马一般依附于士人阶层存在。

    唐代奴隶阶层是一个庞大的群体,除了奴婢外,还包括官户、杂户、部曲等。杂户是因前代犯罪而没官、散配诸司驱使的官奴;官户是蕃户的总称,即前代配隶人户或本朝配没的少数民族战俘人户;部曲是被主人“放免”之后,仍留在主人家效力使役的奴婢。这些人的身份虽有细微区别,但均属“贱人”。

    例如,部曲,是奴婢被主人放免后获得的身份,既然说“放免”,放开、免除原先的奴婢身份了,怎么还是与奴婢同类呢?这也算得一种中国特色,大概和“摘帽****”的意思约略相似,凡中国人都能心领神会。

    反正《唐律疏议》明确规定:部曲“与良人有殊”,仍不能算良人。在户口帐籍上,部曲与奴婢依然都算“贱口”;在户口登记上,也把部曲与奴婢集中登记在良人之后;与奴婢的不同之处是,奴婢有名无姓,部曲有名有姓。说到底,仍和奴婢差不多。

    在唐代稍有身份的人家普遍畜养奴婢。所以,政府在分配宅基地时也考虑到了这一点。据《通典》记载:隋代规定“其园宅率三口给一亩,奴婢则五口给一亩。”唐代是“应给园宅地者,良口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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