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新朝法典

    第15章 新朝法典 (第2/3页)

大的问题。

    在江西湖广等地,除了当地营干几乎没有任何监督,手中又直接握有绝对的暴力能力之外,律法的不全以及执法者的自由裁量过大也是因素之一。

    比如杀人罪,罪名虽然一样,但实际上有性质上的各种程度的不同。除了正当防卫一类外,即便不考虑封建社会下的等级制度因素,还有过失与非过失,罪犯年龄,杀人数量及手段恶劣程度,时效等众多具体情况。需要大量的实例做为解析。以大明律为例,它的全称是>为了详尽的阐述同一律令违背的不同情况,足足用了三十卷的规模来论述。历史上的大清律也差不多是三四十卷。这些律法大致还是用比此时代的民间更严谨一些的文言体写成。要是换成新军体系内比较流行的白话,至少是类似朱棣私信或者雍正私信私旨那种水准的白话,没有百万在大概二十本后世中国刑法的规模根本下不来。

    李峰为了编纂的律法最大程度上的贴合张海的指导思想,花了不少的时间去翻过去的笔记。还向火炬学校里的不少其他核心弟子去征集张海有关于此方面的言论笔记。为此编纂的速度也比当年李善长,刘基等人多花了不少时间。最终这半年多的时间以来只完成了三卷共十五万字左右的>

    >总计六百条左右,刑律不再像以前的大明律那样是占全书四成的重点;类似于民法的户律扩充了不少内容,成为总计二百二十余条,比大明律中的刑律地位还要突出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其中的几个重要内容就是从文艺创作到产品名号的知识产权保护。还有工场雇佣工作的劳动乃至契约合同方面怎样算是有效,怎样算是无效,如何保护弱势方方面的内容。原本大明律所独有的>也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而在农业及农村领域方面,废除了人均拥有二十亩以上耕地的合法性,并且对农业领域违法的高利贷及经济盘剥,量刑之严几乎堪比官员贪赃。

    而至于在传统意识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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