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2章 行业封杀永不录用

    第392章 行业封杀永不录用 (第1/3页)

    半个月后。

    也就是羊视事件的热度冷下来之后的某一天,一份通知从光腚肿菊悄然下发到了羊视和各个地方电视台。

    “一段时间以来,个别编剧、导演、演员等广播影视从业人员因吸毒、**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其行为触犯了法律法规、败坏了社会风气,尤其是作为社会公众人物,损害了行业形象,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对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尤为不利。广播影视作品是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

    “我们历来倡导广播影视从业人员遵纪守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道德,抵制庸俗、低俗、媚俗之风;历来倡导广播影视文艺工作者追求德艺双馨,通过优秀作品和良好形象在社会上传播正能量。为进一步净化音频、荧屏、银幕和网络环境,营造良好从业氛围,现重申有关要求如下:”

    “一、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坚持正确导向,不得邀请有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制作、播出以炒作演艺人员、名人明星等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看点、噱头的广播电视节目;暂停播出有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各类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广告节目。”

    “二、各级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在电视视频点播、电视回看等业务服务中,暂停播出(点播)有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和各类电视节目。”

    “三、城市电影院线、电影院、农村电影放映院线和电影队暂停放映有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

    “四、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暂停传播有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网络剧、微电影和各类节目,不得邀请有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网络视听节目、网络剧、微电影;不得制作传播以炒作演艺人员、名人明星等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看点、噱头的网络视听节目;”

    “五、在广播影视对外交流中,暂停有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和各类节目的赠送、销售和交流。”

    “另:最近有一部分电视行业从业人员不务正业,不正常上班、在外开公司或兼职,并散布对这个行业影响很不好的言论,为规范电视行业市场,现将以下人员从电视行业中开除,以后羊视和各地方电视台永不录用。”

    “被开除的从业人员有:汪谦(邶浒电视台);徐继超(邶浒电视台);薄荷(邶浒电视台);张萌迪(邶浒电视台)。”

    “对以下从业人员予以严重警告处分:沈琳翔(邶浒电视台);姚承洲(楠浒电视台)。”

    ……

    “这份通知看了半天不知所云,看到最后才发现是针对战斗汪的啊!而且把战斗汪的团队连根从电视台拔了出来。”

    “光腚肿菊终于对汪谦动手了!真狠啊!行业封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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