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八章 必输无疑的诉讼

    第三百四十八章 必输无疑的诉讼 (第2/3页)

价格共谋。

    并且据我所知。此后几家被诉企业每年都会举行这一例会。原告在起诉涉案企业联合控制维c价格的诉讼过程中,作为被告方的中国企业也没有反驳价格共谋这一主张。所以原告有足够理由要求主张法庭依据《克莱顿法》第4条,判被告承担其损害额的3倍赔偿,这还不包括惩罚性赔偿。”

    果然对案情很了解,黎副省长暗叹了一口气,依然没发表任何意见。

    韩均接过话茬,继续介绍道:“医保商会的‘协调会议’很快奏效,从2002年到2003年底,维生素c出口单价迅速自3美元以下回升到6美元以上,最高报价曾高达1582美元。2002年一季度,国内维生素c生产厂家的利润翻倍。竞争对手罗氏和日本武田公司相继停产,也是刺激维生素c价格上涨的一个因素。

    尝到甜头,却不吸取日本同行的前车之鉴。医保商会组织的‘协调会议’,此后居然定期召开,一年一次。有详细会议记录,甚至作为成绩加以宣传。可以说在本案中,隶属于商务部的医保商会维生素c分会难辞其咎。

    在过去八年的诉讼中,商务部力挺维生素c生产商,曾三次以‘法庭之友’身份提交书面声明,说明被指控企业的行为是根据政府要求实施的,试图使被告企业依据‘外国主权强制’原则免于法律责任,也试图使迄今为止仍在问中国人留不留辫子的美国人,理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复杂性。”

    艾琳侧身解释道:“这恰恰为被告此次反垄断诉讼失败钉上了棺钉,这些中方认为合理合法的行为,在包括我在内的所有美国人看来,是无可争议的价格垄断行为。可以说中国政府习以为常的所谓‘调控’,正是被告极可能败诉,并且极可能被判支付天价赔偿金的主因。”

    白晓倩沉思了片刻,突然问:“既然价格共谋板上钉钉,那我们能不能在‘国家强制’、‘域外效力’和‘国际礼让’上做文章?”

    韩均摇头苦笑道:“可能性微乎其微,一是陪审团和法官不可能引用中国法律审理,二是原告的证据太充足了,充足到无法证明涉案企业有可能被政府强制的地步。”

    “什么意思?”

    “2002年7月,康维尔公司,有就是北华制药的子公司等参会企业同意定价为38美元;2003年4月。参会企业同意最低出口定价为11美元;2004年3月15日,参会企业签署协议。约定最低定价9美元,约定关停生产线。限制供货。

    但这次联合行动并不成功,为了各自的利益,几家涉案企业并没案协议进行。2004年12月,维生素c的出口报价又跌到4美元每公斤以下。如果是强制,根本不可能发生这样的事情,所以‘国家强制’根本站不住脚。”

    高铭举手问:“韩律师,原告证据这么确凿,想在法庭上翻盘基本上不可能,您能不能预估一下。最后判决大概会要北华制药支付多少赔偿?”

    “绝不低于1亿美元。”

    “上诉呢?”

    “巡回法院只会审查一审判决的法律适用是否合理,不会推翻被告垄断行为是否成立。翻盘机会为零,上诉只会浪费律师费。”

    北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