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5章 司法改革的大幕

    第1025章 司法改革的大幕 (第2/3页)

是国之大事。司法是否清明,与每一个百姓都息息相关,也处处影响着朝廷的公信力,不可不慎。朕以下说的话。望白尚书能牢记下来,并竭力辅佐朕完成这次改革。

    但在朕看来,司法是有别于立法及行政。是处罚犯罪或裁决私人争讼的权力,性质上属于纯粹的法律作用,而非政治作用。

    负责判案的官员不应有主观的判断,不能以权操控司法审判。其不过是律法的传声筒,在审判的过程中,只能依照大理寺制定出来的法律精确地采用法律条文,不具有违法审查权,甚至连解释(.2.)权亦必须严格受到限制。

    司法的第一特性应该是中立性,不偏不倚,这一**在历朝的案件审理中,也有亲属回避制度为例,但这还不够,除此之外,还要有严格的诉讼程序规则来保障审案官员的中立地位才行。

    司法的第二特性是**性。司法权的**性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必要,朕下旨皇帝不得直接干涉司法审判,正是为了保证它的**性。朕希望看到司法部门不仅完全地**于立法和行政部门之外,而且还享有违反大秦律的审查权,可以撤销违反大秦律的法律和行政行为。

    第三**,朕要强调的是统一,这统一性有两个方面的内涵,其一是司法权由法定部门统一行使,其他部门不能分享;其二是用司法解释(.2.)或指导性判例统一全国各级审判部门的裁判尺度。在具体案例中,各个类似的案件,不能因人而异,因地而异,要维护到司法的统一性。

    在朕看来,司法权的统一性保障方面,面临的大敌是地方保护主义。为了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干预的可能性,朕要明确规定,跨州府之间的案件不能由原被告所在州的任何一方司法部门来审理,而要交到中枢司法部门管辖。以便能有效防止了地方保护主义

    专业性,朕将其视为司法的另一个重要特殊,正所谓人命关天,一但错判,百姓性命被夺去,便再也补偿不回来了。

    在这一**上历朝的做法都很随意,掌握着司法权的地方官员,很多都是些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的腐儒,他们甚至连律法都不通晓,为官一方后,凭借师爷说两句,就草率地判人生死。想到这些,朕心中就不寒而战,我大秦不能再这样了,绝对不能。

    因此,朕需要一支专业性极强的司法队伍,不仅都受过严格的法学教育和训练,而且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对各种律令和案例了如指掌。在选拔司法部门的官员时,也要要制定严格的规定,以确保司法队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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