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卷43、再不立后(2)
十卷43、再不立后(2) (第3/3页)
。位次相当。遂奏闻圣母皇太后。
册为皇贵妃、摄六宫事。又越三年。乃册立为后。其后自获过愆。乃至自行翦发。
则国俗所最忌者。而彼竟悍然不顾。且其立也。循序而进。并非以爱选色升。
及其后自蹈非理。更非因色衰爱弛。洵可上对天祖。下对臣民。天下后世。
又何从訾议乎。该逆犯乃欲朕下罪已之诏。朕有何罪而当下诏自责乎。
逆犯又请复立后。至所称、讷谏一节。朕自临御以来。凡臣工条奏。果有益于国计民生者。
无不即为采纳。或下部议行。从无拒谏之事。若各省水旱偏灾。皆朕于督抚等奏报晴雨摺。
或咨之奉差入觐之人。稍遇雨旸失调。无不先事邮询。严饬封疆大臣。
实力妥办。多方赈恤。并未有臣下陈奏。朕转拒而不听者。即或内外大臣。
如有不公不法之事。原许诸臣劾奏。朕察核果实。无难立治所劾大臣之罪。
又何尝有如明季言官。弹劾大臣。因而得祸者乎。若胜国宦官宫妾。窃揽大权。
擅作威福者。今日实无其事。科道更何从白简从事。亦何待朕之拒绝乎。
又所请施德一事。朕践阼至今四十三年。曾普免天下钱粮三次。普免漕粮一次。
而灾赈之需。动辄数百万。且如今年豫省水灾。截漕三十万。发帑百余万。
此尤近事之可徵者。即以奉天一省而论。今岁既当轮免之年。复以巡幸盛京。
特蠲明年正赋。恩德之及民。不为不厚。而该逆犯何尚敢于妄逞横议耶。
此等逆犯。实属罪大恶极。昔曾静尚属远居湖南。不料陪都根本重地。
俗朴风淳。乃有如此悖逆之徒。实为意想所无。著行在大学士九卿、会同严审定拟具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