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推介费

    59 推介费 (第3/3页)

‘不当得利’以及英格兰和威尔士统一司法区的‘忠诚义务’,这笔钱应该归为律所所有......”

    “这事闹得......”林义龙叹了口气,然后把介绍费通过银行转账到了律所账户。

    这笔钱虽然看起来不少,但相比于林义龙往返伦敦和浦江之间的差旅花费,只少不多——合伙执行人邦妮还是让林义龙的这笔差旅费走了律所账户。

    顺便一说,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统一司法区”(有区别于苏格兰、北爱尔兰、根西、泽西和曼岛以及其他比如百慕大和塞浦路斯之类的司法管辖区),这种律师间的介绍费也是被允许的,但必须要委托人首肯——此外,因为这个司法区的律师所的管理制度,客户的委托本质上都是由客户与律所的合伙人而非助理律师之间委托,所有因为委托产生的收入只能计入律所的收入。

    打个比方,虽然凯蒂和邦妮都独立出去了,但不妨把她们设为凯蒂作为林义龙在不列颠的助理律师,而邦妮作为林义龙在境内的助理律师,两国律师行业律所管理制度有所区别,稍微有一些不一样的地方。

    凯蒂是林义龙律所的雇员和林义龙个人的雇员,她只是一个林义龙负责案件的“具体经办人”,就算经过了委托人和林义龙的同意,她把手头忙不过来或者不在专业内的委托转给了第三方并收取了推介费,她只享受奖金而非推介费;而邦妮的自由度更大,她是林义龙律所的雇员但不是林义龙个人的雇员,同样条件下获得的推介费就可以作为邦妮的劳务收入而非律所的介绍收入——因为这是基于她的个人经验而非律师职能进行的推介。

    到了合伙人的层级,两国的推介费的性质又变得一样了:因为合伙企业的性质让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互负忠诚义务,推介费又都变成了合伙企业的收入——唯一例外的就是林义龙,作为国内和国外两个律所的发起人,他在国内和国外分别拥有不同的业务,所有收入直接归入作为两个律所共同的有限合伙人的Lynn法律服务公司,而不走律所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