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7章 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四更)

    第787章 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四更) (第2/3页)

。但是他不是民间的组织,而是政府办的机构,具有国家职能,因此这次谈判实际上这位范助理代表的就是荷兰政府。

    有一句名言叫弱国无外交,战胜国与战败国在谈判桌上的位置,谈话的气势绝对不同。

    以往的荷兰殖民者见到大明的官员,耀武扬威,傲慢无礼,嚣张不可一世,其实也不只是见到大明的官员,见到其他任何国家的官员无不是如此。因为这是由他们的海上霸王,或者叫做世界霸主地位决定的。

    但是这一次不一样了,他们成了战败国。作为战败国找到战胜国的家里来谈判,达成的协议当然得有利于战胜国。

    作为殿阁大学士,大明朝内阁次辅的王铎,博学多识,经验也非常丰富,牢牢把握朱由崧授意他的谈判原则,在谈判桌前表现得非常出色,游刃有余。

    双方在友好的气氛中,经过两天的交换条件,讨价还价,最终达成了一系列条款,随后诞生了大明朝对外的第一次不平等条约。

    主要有八条:

    第一条,荷兰东印度公司赔偿大明战争损失,折合白银一亿八千万两,分十年还清。

    第二条,荷兰东印度公司在台湾的殖民地,全部归还大明。作为友好贸易国,大明政府不再向荷兰政府诉求这几十年来的殖民侵略赔偿问题。

    第三条,大明政府五年后全部遣返殖民俘虏。但是荷兰政府须向大明政府一次性交清殖民俘虏生活费,遣返费等各种费用共计五十万两白银,否则,大明政府有权拒绝遣返。

    第四条,荷兰东印度公司可以来大明海陆进行公平贸易,但每年需向大明政府交纳通航费三千八百万两白银。

    第五条,大明政府有义务保护双方公平合法的贸易往来。

    第六条,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商船,在无违禁物品的情况下,通过台湾海峡,大明政府免征一切费用,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

    第七条,大明朝的商船可以到荷兰本土及它的殖民地进行正当贸易,东印度公司及荷兰政府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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