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二十七章 新的架构(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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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得上余钱的群体,是很少数的一部分人,绝大多数的,不过是集腋成裘罢了。”
“所以,在接下来的一段时期,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我们的确只需要晓之以理,为将来做准备就可以了。这个问题真正值得眼下面对的,其实是一个绝对数量也许不少,但在整个国家的体量面前不过渺小的分散群体。而在我们将要施行的改革框架下,将要诞生的先富起来的群体,是各行各业的先进工作者,他们不仅会有余钱,同时也会有更高的级别。对于这样的群体,更关键的问题,反而不是把余钱投入到再生产,而是对于腐败的防微杜渐了。得益于新中国建国以来的树立的作风,那种耸人听闻的直接的大腐败,并不太多,也没有形成风气,问题是许多小处的隐性的腐败,诸如吃拿卡要之类的现象。在当前的局面和形势下,我们不可能把主要的经历放在这上面,要禁绝这些,必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综合这些情况和理由,我们需要做的,是建立消费公示化的概念。这个概念是:在保障最低生活水平的基础上,我们不在意贫富差距,不去纠结一个人挣了多少钱,我们在意的,是这个人花了多少钱,花在了哪里?具体来说,我之前说的框架里设置了个人收入的上限,在此基础上,我们将消费公示化作为一种荣誉与特权,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允许拥有资格的个人进行申请。哪些人会有资格?比如说,个人收入连续5年达到上限的个人、个人收入某年曾超过上限100倍的个人、省级及以上先进工作者和劳模、局级及以上干部、部队个人二等功及以上获得者。申请之后,第一,个人的消费情况明细必须每个月进行公示并留档,琐碎的消费支出可以高估,不得低估,个人可以将明细向所在单位申报并委托所在单位执行公示。第二,个人收入不再进行限制,之前提到的企业分级制度下,个人股份也可以继续保留,换句话说,你的所有合法收入,都可以在资本主·义的框架下归个人。第三,个人财产在一定额度的预备存款之外,其余全部必须投入到消费或者再生产中。第四,在将来的晋升选拔中,优先考虑,甚至可以是决定性优先。第五,禁止任何大额财产转赠,个人及直系亲属必须永远持中国国籍,不得改变国籍,也不得持有他国永久居住许可证。第六,任何违法行为,双倍量刑起步;如果违反了消费公示化的细则,不仅取消资格,还要追究法律责任。第七,消费公示的资格,每5年一批。首次申请,政府不得拒绝。公示期间,人民群众可以针对具体的消费内容发表意见。之后的申请,政府将根据人民群众的意见判断是否继续批准。”
一席话听下来,黎华的脸色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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