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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一点关于香港证券交易的资料,感兴趣的书友可以看一下。 (第2/2页)

为。香港遂于1988年引进了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了《证券(利益披露)条例》,但这个条例直到1991年才宣布生效。《证券(利益披露)条例》的目的在于公开内部人的持股及其变动情况,防止内部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该条例规定了两类人负有利益披露义务,一类是公司管理人员,包括董事、行政总裁(chiefexecutives)及实际上履行董事、行政总裁职能的有关人员。其中,行政总裁相当于国内《公司法》所规定的经理,在香港行政总裁是指由公司聘用的、在董事会的直接授权下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负责公司业务活动的人,公司可以有一个或多个行政总裁;另一类是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以上的大股东(substantialshareholders),并且包括大股东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受其控制的机构(acorporationcontrolledbyhim)。这两类人员在开始担任职务时或开始取得相应地位时,都负有初始披露义务;此后,如果股份或地位发生变动,还要作持续的信息披露。至于需披露的内容及时间,要严格遵守条例的规定。

    《证券(利益披露)条例》实际上是香港为防止内幕交易所设立的第一道防火墙(fireall)。但是,对付这样一种复杂的违法行为,光是预防性措施远远力不从心。当前道防火墙被突破后,内幕交易将遭遇到更加严厉的法律壁垒—《证券(内幕交易)条例》。

    《证券(内幕交易)条例》于1991年9月1日和《证券(利益披露)条例》同时生效,随后于1991年、1992年、1994年、1995年、1997年、1998年多次修订,以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及惩治内幕交易的需要。《证券(内幕交易)条例》由导言、内幕交易、内幕交易审裁处、上诉及其他杂项共5部分、36节(原来共有44节,后将37-44节删去)及其附件A-《证券(内幕交易)(命令注册)规则》组成。

    也即是说,香港证券真正对内幕交易开始调查,始于九一年。在此之前,香港证券弊病丛生,内幕交易并不罕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