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九十七章 徐大麻子

    第四百九十七章 徐大麻子 (第1/3页)

    司文忠看看天色,这时候雨还淅淅沥沥的下个不停,路上必定耽误工夫,下晌前想要赶回来,这一来一回又得在般若寺查看,只能是紧赶慢赶。

    他道:“即刻出发。”

    “是。”

    衙差一声令下,唤来了快手与捕役。

    快手、捕役、应捕,老百姓俗称叫做捕快。在明清法律条文中,称捕快为“应捕”或“应捕人”,即“本有逮捕罪人之责的人”。

    有一些大州县,捕快往往配备马匹执行公务,故又称之为“马快”。而徒步者,则称之为“步快”、“健步”或“楚足”。各州县在编的“经制正役”的捕快,因州县大小而决定其人数。

    捕快所承担的侦破任务都是有时间限制的,叫“比限”,一般五天为一“比”,重大的命案三天为一“比”。过一个“比限”,无法破案的,捕快便要受到责打。

    捕快在古代属于“贱业”,并严格规定他们的后代不能参加科举考试,以免有辱斯文。即便他们脱离捕快行业,其子孙也必须在三代以后方有参加科举考试的资格。

    捕快是没有工资的,每年的伙食补贴即“工食银”不过十两银左右,养家糊口自是艰难,于是敲诈勒索便成为一种风气,他们时常设置种种名目收取好处费,甚至与州县官吏同流合污,或制造冤假错案,或对老百姓横征暴敛,任意拘捕。

    在历代诗文中,捕快作为统治阶级的鹰犬,常常成为鞭挞的对象。清人郭庭翕在《警捕人之虐》中写道:“流民便作贼,迫于不得已;捕人亦作贼,何说以处此?世上流民尚可数,捕人林林遍官府,捕人安乐流民苦。”流民迫于生活不得已为贼,而真正的贼却是遍布官府的捕快。另一个清人蒋坦,也描写了贫苦农民的生存惨景:“前差去,后差来,旧粮纳,新粮催。乡丝未熟布衫破,质库掷出啼声哀。”但衙门的催租却急于星火,交不出,便要捕快抓人,“明朝计费无一钱,过卯任捉老翁到”。由此可见,捕快常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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