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9章 大融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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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

    “对啊,好像大家说的都有道理,但现在这个事儿,保不保护都存在问题,还真的是有点难办啊。”

    ……

    最后,还是国资部出面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定性:

    “后一种工具的出现,完全是受到前一种工具工作原理的启示,是对前一种工具的改良。

    没有前一种工具的创新,也就不会有后一种工具的出现。

    前一种工具是一个承上启下的关系,是不同工作岗位密切协同的结果。

    相关岗位的劳动者们,站在各自岗位的角度,为新型工具的出现付出了很大的心血,他们的付出应该被肯定。

    但如果过度使用专利条款对后续发明创造进行限制的话,也会给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产生负面的影响。

    所以,国资部决定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就此事寻找一个对大家都有利的处理办法。”

    随后,华夏国又针对专利权人可能滥用专利所有权,对相关产业进行无限制打击的情况进行了改善。

    对于那些关系到民生、对社会生产力提高有显著效果的发明创造,华夏国通过多种方式来对发明者的利益进行保护。

    一是由国资部根据其发明创造产生的社会价值,按照当前产业的规模计算十年的收益,然后以一定的比例,由国资部一次性买断其使用权,并免费开放给全社会使用。

    当然,国资部这样的收购行为需要动用的收购资金,必须采取网络辩论和投票表决来决定。

    而且,这种由国家出面收购某项专利的行为,其收购价格的上限为当年度中位数年工资水平的一百倍。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的某项发明对社会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国资部最多可以一次性给专利的所有者发放一百年的工资,以资鼓励。

    第二种方式与现实世界对专利所有者的专利许可保护模式差不多,但对于发明创造类的专利保护时间缩短为十年。

    虽然华夏国缩短了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但在华夏国这样的社会管理模式下,专利的保护更加有效,对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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