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二四章 土地使用权

    第二二四章 土地使用权 (第3/3页)

 为了让大家有对土地进行持续投入的动力,所以我们可以让愿意从事耕种的人在一定的时间内拥有对某个范围土地的耕种使用权。”

    “只有耕种的权力吗?”

    “对,因为只有耕种不会对这些属于所有成员的土地造成损害,使用权并不包括该地块可能存在的矿石开采和其它固定建筑物的修建。”

    “难道修建房屋也不行吗?”

    “钢结构的活动房是可以的,因为它并不会改变土地的长久用途,而且,万一因为大家的利益需要征用这块土地,我们只需要把活动房移到另外一个地方就可以了,并不会影响使用人的利益。

    但如果在这块土地上修建了固定的房屋,使用人又在这房屋之内投入了大量的财物,那么在拆迁过程中就无法保障使用人的利益,而且房屋拆迁过程中也会产生大量的废弃物,影响土地今后的使用。”

    “可是我们华夏国现在有太多可以开发的土地,为什么非要拆迁这些房屋呢?”

    “目前由于建设部的班子没有完全搭建起来,而且以你们现有的能力还无法从总体规划来确定未来用地的范围。

    比如今后我们需要开采的矿藏就在这些房屋所在的地方,要开采这些矿藏肯定会对地面上的房屋造成影响,所以这也是一种变相保护大家私人财产的方式。

    又比如说,今后我们需要修建一个飞机场,附近只有这个地方的地势符合飞机场的修建条件,为了维护大家的利益也只能把这些地方清空。

    当然,随着建设部总体规划能力的提升,在进行城市的建设时,可以权衡利弊后划出一些建设用地来,这些建设用地到时候就可以专门用于修建房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