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67章 【8月12日更新】

    第1367章 【8月12日更新】 (第2/3页)

似乎在哪里见过。

    她歪着脑袋沉思了一会,可算是记起来了。

    在紫禁城的时候,她见过这种红戳。

    每次朝廷各部下重大决定的时候,都会盖上这样那样的红戳。

    难道,朝廷发生什么大事了吗?

    想到这,若音细细看了看告示内容。

    只见那上面写着:

    雍正三年七月十二日,通过扬州的一场女性游行反抗,朝廷认为当朝女性地位确实存在核心问题。

    为此,朝廷整改了大清相关律例。

    首先,从前的“妻殴夫者,但殴即坐。杖一百,夫愿离者,听,须夫自告乃坐。至折伤以上,各验其伤之轻重,加凡斗伤三等。至笃疾者,绞。死者,斩。故杀者,凌迟处死。”废除。

    改为“妻殴夫者,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按凡人定罪,须夫自告乃坐,先行审问夫妇,如愿意离异者,断罪离异。不愿离异者,验所伤应坐之罪收赎,仍听完聚。至死者,绞监候。故杀亦绞。若夫诬告妻,按诬罪定罪。”

    这里有所改变的是:从前但凡妻子打丈夫,只要打了就有罪,要杖责妻子一百。

    衙门也只听丈夫的意思,丈夫愿意离,不需要经过妻子同意,就可以和离。但是,需要丈夫上衙门去告。

    另外,妻子把丈夫打到骨折以上,所受的惩罚要比打不相干的平民加重三等。

    现在呢,没有打到骨折就不定罪。

    打到骨折以上,需要丈夫到衙门去告,妻子所受的惩罚按照打伤不相干的平民定罪。

    关于和离,衙门会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思,无论哪一方实在过不下去了,都可以和离。

    如果丈夫诬告妻子,大清律例会保护妻子,丈夫按污蔑罪定罪。

    在这之前,丈夫污蔑妻子,律例是一律不管女性的。

    其余的,则不变。

    然后,下面还写了:

    从前的“夫殴妻者,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须妻自告乃坐。先行审问夫妇,如愿意离异者,断罪离异;不愿离异者,验所伤应坐之罪收赎,仍听完聚。至死者,绞监候。故杀亦绞。若妻诬告夫,按诬罪定罪。若夫诬告妻,亦减诬罪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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