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国民军起义檄文

    中华国民军起义檄文 (第1/2页)

    黄帝纪元四千六百零四年,岁次丙午十月吉日,中华国民军南军革命先锋队都督龚,奉中华民国政府命:

    照得鞑虏,原系东胡异族,游牧贱种。自汉、隋、唐、宋以来,久为我中华汉族之寇仇。有明末造,鞑虏逞其凶残悍恶之性,屠杀我汉族二百余万,据我中华,窃我神器,奴沦我同胞。我黄帝神明之胄四百兆之众,隶於奴界,巳二百六十年於兹!汉族为亡国之民,中华隶犬羊之宇,凡我叔伯昆仲诸姑姊妹,曷任伤心。太平天国起义师於广西,誓必驱逐鞑虏,恢复中华,以雪灭国之耻。乃曾国藩、胡林翼等,不明大义,罔识种界,认盗为父,呼贼作君;竭湘军全力,自戕同种,致使汉族得恢而复堙,胡氛将灭而又振。湘人之罪,涸洞庭之水,不能洗其污;拟衡岳之崇,不能比其恶。凡我湘人,实无以对於天下!今者言清种界,特兴讨罪之师,率三湘子弟,为天下先,冀雪前耻,用效先驱。特数鞑虏十大罪恶,昭告天下,以申挞伐。

    鞑虏逞其凶残,屠杀我汉族二百余万,窃据中华,一大罪也。

    鞑虏以野蛮游牧之劣种,蹂躏我四千年文明之祖国,致列强不视为同等,二大罪也。

    鞑虏五百余万之众,不农不工,不商不贾,坐食我汉人之膏血,三大罪也。

    鞑虏妄自尊大,自谓天女所生,东方贵胄,不与汉人以平等之利益,防我为贼,视我为奴,四大罪也。

    鞑虏挟“汉人强,满人亡”之谬见,凡可以杀汉人之势,制汉人之死命者,无所不为,五大罪也。

    鞑虏久失威信於外人,致列国乘机侵占要区,六大罪也。

    鞑虏为借外人保护虏廷起见,每以汉人之权利赠给外人,且谓“与其给之家奴,不若赠之邻邦”,七大罪也。

    鞑虏政以贿成,官以金卖,致政治紊乱,民生涂炭,八大罪也。

    鞑虏於国中应举要政,动以无款中止,而官中宴饮,颐和园戏曲,动费数百万金,九大罪也。

    鞑虏假颁立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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