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人

    哈萨克人 (第3/3页)

)、鄂尔图玉兹(中玉兹)和奇齐克玉兹(小玉兹)。

    其中以鄂尔图玉兹人数最多,力量最强,氏族部落世系也保存得最为完整。

    自13世纪初叶,西域是成吉思汗之子察合台、窝阔台的领地。

    哈萨克族长期处于蒙古的统治之下,氏族部落集团的上层“汗”、“苏丹”都由蒙古贵族充任,他们自命为成吉思汗的后裔,称为“托列”(白骨头)。

    组成哈萨克族封建统治集团的除了贵族、部落头人、大小牧主之外,还有“比”。

    “比”一般出身于富裕牧民家庭,通晓部落习惯法,善于辞令,被公认为调解纠纷的人。

    哈萨克族没有成文的法律,但每个部落都有不成文的传统习惯法,其内容主要有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部落头人的特权、维持部落的巩固与团结等几个方面。

    凡部落内部发生财产、婚姻或其他问题时,“比”即按照部落习惯法进行调解和处理,通常采用“九罚”即赔偿9只牲畜的办法,严重者再酌情倍增。

    由于哈萨克族的习惯法早已封建化,并在实质上成为维护剥削阶级利益的工具,“比”又可以任意解释习惯法,所以在封建牧主与贫苦牧民之间,根本没有公道可言。

    长期以来,部落观念是统治阶级用以控制劳动人民的手段。

    部落头人竭力宣扬本部落的团结,以缓和、掩盖内部阶级矛盾。

    哈萨克族部落有“以血还血,以伤还伤”血族复仇的习惯。

    这往往被头人利用为诈取钱财的机会,从而使发生在不同部落之间的个人问题,酿成部落争端。

    遇有这种情况,部落头人就会强调所谓部落的荣誉和利益,以复仇的名义挑起大规模的械斗。

    凡是发生人命时,部落头人就带领群众为死者“复仇”,要求对方用牲畜抵偿命价。

    偿付的命价由凶手所属“耶利”全体成员分担。一般男子命价为200匹马,女子减半,贵族的命价高于平民7倍。

    然而,死者的家属只能得到偿付命价的小部分,其大部分均归部落上层和有权势的人所得。

    可见部落习惯法和所谓维护部落的利益和团结,是十分虚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