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2章 耕者有其田

    第222章 耕者有其田 (第2/3页)

出合理的比例值。”

    “是,陛下,臣遵旨。”

    “第二点,从地主手里征收过来的土地,并入官田,这些官田会陆续卖给农民,地价一样,为耕地正产品全年收获量的2到3倍。为了减轻农民的负担,全部地价由农民在十年内分期偿付,而且以实物的方式计算,以免受到货币升值或者贬值的影响,同时,农民不用负担利息。对于多余的官田,可以招募流民耕种,或者由官府组织成立国家农庄,也可以作为开办作坊的场地等。”

    廖莹中问道:“陛下,当地的农民中如果是来自外地,没有当地的身份凭证,是否可以享受和当地农民一样的条件?”

    这不就是后世的打工者与户籍居民的关系吗?

    我愣了下,转问道:“户部,这在我朝有先例吗?”

    户部尚书老臣马光祖道:“陛下,我朝没有类似的制度,也没有先例。”

    我想了想道:“这样吧,朕提出一种方式,马爱卿,你们去讨论下,看看是否合适。凡在当地居住满一年的外来人员,持原有居住地的身份凭证均可办理当地的临时身份凭证,并享受和当地居民一样的优惠条件。”

    马光祖道:“陛下,这种事情虽然很少,但还是会发生,臣等商议后再向陛下上奏。”

    “恩。”

    廖莹中接着问道:“陛下,如果该雇工在原有住地拥有土地,又来到另外一个地方申购,是否算得上是重复申购呢?”

    这一点很类似后世的住房限购政策,有些地区实行限购,在当地只能买两套房,但却可以到外地去买第三套,甚至第四套房,那算不算违规呢?

    “廖爱卿,对于这点,朕以为暂时不用去理会,只要这人两边的土地税正常缴纳就可。诸如此类的问题,在福建路试行时或许都能遇到,你们到时再仔细研究下。”

    “是,陛下。”

    “第三点,制定地主租给佃农的收租制度。先从土地的收获量中提取两成,给与佃农,作为其基本日常开销及肥料种子等费用,其余的则由地主与佃农各分四成的平均分配方式。如此,地主对佃农的租额不得超过全年收获的四成。此外,地主出租土地,租期不得少于五年,期满后佃农可以优先续租,地主不得随意撤租升租,以保障佃农的相对稳定,农业歉收时,地主应临时减免地租。但是,佃农若欠缴地租达两年总额后,地主有权终止租约,佃农同时地赔偿地主的损失。”

    “第四点,凡是属于基本耕地面积里面的,无论普通农民,还是地主,第一年均可免交税收,主要是给与那些贫困的农民缓冲,自第二年起正常缴税。对于特别贫困的农户,由官府筹集资金建立‘便民库’,供借贷和救济之用。”

    “第五点,对于连续两年空置的耕地,官府视情况将有权收回。”

    “第六点,对于耕地转作他用的必须上报当地官田司,经官田司审批后方可。”

    “以上的几点是朕所想到的框架措施,详细计划由官田司和农业部商议后在本月底前上奏,待朕审阅后立即在福建路先行试点,时间不超过九月十号。”

    “臣等遵旨。”

    “各位爱卿,土地改革牵涉到千家万户的利益,是我朝稳定的基本要素。土地改革政策的实施,一定会极大地激发佃农购置土地及生产的热情,使广大农民的生活条件得到改善,但是土地改革制度一经推出,也会遭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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