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54 布局远东
0654 布局远东 (第3/3页)
英王查理二世成婚,孟买作为嫁妆被带到英国,又在1668年被承包给公司。
1670年查理二世更发布了五条法律,授予公司自主占领地盘、铸造钱币、指令要塞和军队、结盟和宣战、签订和平条约和在被占据地区就民事和刑事诉讼进行审判的权利,公司作为英国海外的代理人。
1680年,公司建立了效忠公司而非不列颠的第一支武装力量。
1688年,公司将总部移至孟买,两年后开始开发加尔各答。
到1689年为止,不列颠东印度公司事实上已经不再是一个单纯的贸易公司。
她拥有了国家的特性,自主地控制着孟加拉、金奈和孟买的统治,拥有可怕的忠诚的,有威胁性的军事力量。
在1698年,公司又拥有了自己的格言:【从属于我们的赞助者——英格兰的王和国会】,更进一步松动了自己和英国的关系。
另一方面,英国自然不愿看到自己的聚宝盆渐行渐远。
1694年,议会通过非管制法案,允许任何英国公司与印度贸易,除非议会通过法案禁止该贸易,由此从实际上取消了詹姆士一世颁给公司的特许状。
1698年,在公司拥有格言之后,议会又通过法律建立了一个平行的东印度公司【英国东印度贸易公司】。
然而新公司才止落地,旧公司的股东就通过各种渠道掌握了超过16%的股权,达到股东多数,再不能依照议会的预想挑战和取代旧公司的地位。
1702年,两个公司合并,同时参加合并的还有政府的一些机构和两个其它公司。
这个合并公司的全名为【英格兰商人东印度贸易联合公司】,通过向政府出借320万英镑换得了此后三年的独一特权。
此后几十年间,议会和东印度公司之间纷争不断,公司希望自己成为一个永久性控制英国海外经济的组织,议会则不放过任何机会来占用公司的财富,同时不使它获得更大的自主权。
直到1770年,孟加拉大饥荒致使孟加拉地区1/6人口饿毙,在世人面前暴露出公司在行政领域的无力和缺陷。
公司被迫向英国求助,议会在1773年以《茶叶法案》(该法案最终导致波士顿倾茶事件与独立战争的发生)为要挟通过了《东印度公司法案》,最终明确建立了国会对公司的主权和最终控制权力。
此法令承认公司的政治职责,并且明确规定【公司为王室代行王室之主权,而不是为公司自己获得主权】。
公司现行的由印度总督和24名董事组成全体董事,并向下辖的10个委员会作定期汇报的组织构架也是在那时确立的。
由此可见,东印度公司不是一家单纯的贸易机构,它长久地垄断着远东的一切贸易,哪怕是名义上的主席印度总督也不能轻率地插足商业。
德雷克商会并非不能分享远东的利润,但康沃利斯总督需要理由去说服董事和委员会。
换而言之,埃迪想要把贸易许可变现成贸易份额,就需要为东印度公司作出醒目且让人铭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