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7变法失败的根本

    547变法失败的根本 (第2/3页)

治腐败和军队软弱涣散,虽然耗费了巨额的财力和人力,但每每以失败告终。庆历三年(1043年),以范仲淹为首的“庆历新政“,历经一年即告失败,并未改变这一严峻形势。

    宋神宗即位后,大宋王朝虽然表面上一派繁荣,其实内部已经蕴涵着深刻的矛盾和问题。由于土地兼并现象严重,大批农民丧失土地,兼之富豪隐瞒土地,导致财政收入锐减,出现了立国以来少有的财政赤字,“百年之积,惟存空簿“。

    治平四年(1067年),久慕王安石之名的宋神宗即位。宋神宗希望改变积贫积弱的局面,消除弊病,克服统治危机,遂起用王安石为江宁知府,旋即诏为翰林学士兼侍讲,非常信任和器重王安石。

    熙宁元年(1068年)四月,王安石再次提出全面改革的想法,指出“治国之道,首先要效法先代,革新现有法度“,并勉励神宗效法尧舜,简明法制。王安石认为,北宋国家贫苦的症结,不在于开支过多,而在于生产过少;农民之所以贫苦和不能从事生产,一方面是由于官僚富豪兼并了大量土地,另一方面是由于政府把繁重的徭役加在农民身上。因此,最好的理财富国之路,是依靠天下所有的劳动力去开发自然资源,是积极开源而不是消极节流。王安石随后上《本朝百年无事札子》,阐释宋初百余年间太平无事的情况与原因,指出当时危机四伏的社会问题,期望神宗在政治上有所建树,认为“大有为之时,正在今日“。神宗采纳王安石的相关主张,并要求其尽心辅佐。

    熙宁二年(1069年)二月,宋神宗任命王安石为参知政事,王安石提出当务之急在于改变风俗、确立法度,提议变法,神宗赞同。为指导变法的实施,设立制置三司条例司,统筹财政。同年四月,遣人察诸路农田、水利、赋役;七月,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九月,立青苗法;十一月,颁农田水利条约。

    熙宁三年(1070年),颁布募役法、保甲法。

    熙宁四年(1071年),颁布方田均税法,改革科举制度;

    熙宁五年(1072年)三月,颁行市易法。

    熙宁六年(1073年)七月,颁行免行法。

    折叠富国之法

    ·青苗法

    内容:在每年二月、五月青黄不接时,由官府给农民贷款、贷粮,每半年取利息二分或三分,分别随夏秋两税归还。ΟиЪ.ōΓG

    作用:大大增加了政府收入;限制了高利贷对农民的剥削,一定程度上缓和了阶级矛盾。

    局限:强制农民借贷;利息偏高,农民负担依然沉重。

    ·募役法(又称免役法)

    内容:将原来按户轮流服差役,改为由官府雇人承担,不愿服差役的民户则按贫富等级交纳一定数量的钱,称为免役钱。官僚地主也不例外。

    作用:农民从劳役中解脱出来,保证了劳动时间,促进生产发展;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

    局限:对贫苦人是沉重的负担。

    ·方田均税法

    内容:下令全国清丈土地,核实土地所有者,并将土地按土质的好坏为五等,作为征收田赋的依据。

    作用:清丈出大量隐瞒土地,增加了政府收入;部分农民免除赋税,得到实惠。

    ·农田水利法

    内容:鼓励垦荒,兴修水利,费用由当地住户按贫富等级高下出资兴修水利,也可向州县政府贷款。

    作用:水利工程广为修建,保证了灌溉;耕地面积增加,农业生产发展,政府税收增加。

    局限:兴修水利数量逐渐成为官员政绩考核标准,一些地方政府强制百姓修建水利,加重人民负担。

    ·市易法

    内容:在东京设置市易务,出钱收购滞销货物,市场短缺时再卖出。

    作用:限制大商人对市场的控制,有利于稳定物价和商品交流,也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均输法

    内容:设立发运使,掌握东南六路生产情况和政府与宫廷的需要情况,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统一收购和运输。

    作用:降低国家支出,减轻了纳税户的额外负担,限制了富商大贾对市场的操纵和对民众的盘剥,便利了市民生活。

    强兵之法

    北宋政府奉行养兵政策,士兵多但良莠不齐;集中军权、更戍法直接削弱了军队战斗力。将不识兵、将无常兵、将帅指挥受制太多,其积极性得不到充分发挥。士兵经常换防,缺乏训练,素质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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