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3章:需要现实的鼓舞

    第243章:需要现实的鼓舞 (第2/3页)

制度上,给予人身安全及尊严的保护。如果遇到双方不满意,可以自行解除雇佣关系。

    再有严重的纠纷,这就需要司法制度的裁决了。

    宋通把突厥过去的司法署衙,重新进行了制度和形制上的改革。

    由民众选举出共同认可的善良、热心、公正、勇敢的人,来担任大法官。

    大法官再在族众的监督下,任命各级司法官吏,进行法律事务内的工作。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不再是维护贵族阶级为基础,而是为所有突厥人的安乐为基准制定出来。

    细则繁多,但只要是人类,就能明白自己需要的是什么样的法律保护。那就是对自己的生命、财产、居住、出行、个人与他人关系等方面,要求司法官员们能够对此负责。

    所有官吏,包括族长,都在法律范围内进行正常的工作。对于他们工作的好坏,以及是否廉洁公正,由在所有突厥人中备受尊重和信任的人,组成的“大义院”来进行监督。

    相当于现代廉政公署的大义院,虽然没有更多的报酬,但因为是由所有突厥人共同选举出来的人,担任各层级的职务。因此,它的无形威严,与司法署衙旗鼓相当。

    大义院拥有对于突厥政事的大部分裁决权,这是人民赋予的权利。

    这些细化的内容依次得到落实,再有就是对于原突厥军队的改革。

    军队,作为保护族众的有组织的部伍,已然存在。但它的性质既然已经改变,那么,这些军队及其兵将的职责,也属于所有突厥人严密关注之内。

    具体来说,军队由族长安排各级将领负责。出则为征战之兵、入则为守戍之士。

    是否出兵,由所有衙署共同参与决策,族长相对有较大权力,当必须最终得到大义院的认可——这是人民的权利。

    事务依次得到穿越到这个蛮荒之地的宋通,按照现实状况与未来现今问明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细化的制定与调整。

    对此,阙特勤作为首任大族长,即便是原本头脑精明,现在也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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