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回 袁公子扶榇归故里 李司令集舰抗中央

    第七十五回 袁公子扶榇归故里 李司令集舰抗中央 (第3/3页)

,只为命令变更命令,不得以变更命令论,此又不可也。

    三年约法,所以不餍人望者,谓其起法之本,根于命令耳。而何以元年约法,独不嫌以命令复之乎?且三年约法之为世诟病,佥以其创法之始,不合法理,邻于纵恣自为耳,然尚经几许咨诹,几许转折,然后始议修改,而今兹所望于政府者,奈何欲其毅然一令,以复修改以前之法律乎?此事既一误于前,今又何可再误于后?知其不可而欲尤而效之,诚不知其可也。如谓法律不妨以命令复也,则亦不妨以命令废矣。今日命令复之,明日命令废之,将等法律为何物?且甲氏命令复之,乙氏又何不可命令废之?

    可施之于约法者,又何不可施之于宪法?如是则元首每有更代,法律随为转移,人民将何所遵循乎?或谓国人之于元年约法,愿见之诚,几不终日,故以命令宣布为速。抑知法律争良否,不争迟速,法而良也,稍迟何害?法不良也,则愈速恐愈无以系天下之心,天下将蠭起而议其后矣。纵令人切望治,退无后言,犹不能不虑后世争乱之源,或且舞法为奸,援我以资为先例。是千秋万世,犹为国史增一汙痕,决非政府所敢出也。总之复行元年约法,政府初无

    成见,所审度者复行之办法耳。诸君子有何良策,尚祈无吝教言,俾资考镜。祺瑞印。

    又致上海国会议员电云:

    上海议员诸君鉴:约法问题,议论纷纭,政府未便擅断,诸君爱国俊彦,法理精邃,必能折衷一是,敢希详加讨论,示以周行,无任企盼!

    这两电发表后,南方各省极端反对,唐绍仪、梁启超覆电辩论,略云:

    三年约法,绝对不能视为法律,此次宣言恢复,绝对不能视为变更。今大总统之继任,及国务院之成立,均根据于元年约法,一法不能两容,三年约法若为法,则元年约法为非法。然三年约法,非特国人均不认为法,即今大总统及国务院之地位,皆必先不认为法,而始能存在也。

    段祺瑞仍然未允,只拟修正约法,参加手续,或仿行约法会议办法,或参照南京参议院成例,由各省长官派选委员三人,或指选该省国会议员三人,组织修正约法委员会。正在筹议举行,忽上海海军,宣告独立,推李鼎新为总司令,传檄远近道:

    自辛亥举义,海上将士,拥护共和,天下共见。

    癸丑之役,以民国初基,不堪动摇,遂决定拥护中央。然保守共和之至诚,仍后先一辙,想亦天下所共谅。洎乎帝制发生,滇南首义,筹安黑幕,一朝揭破,天下咸晓然于所谓民意者,皆由伪造,所谓推戴者,皆由势迫,人心愤激,全国俶扰,南北相持,解决无日。战祸迫于眉睫,国家濒于危亡。海上诸将士,佥以丁此奇变,徒博服从美名,当与护国军军务院联络一致行动,冀挽危局。正在进行,袁氏已殒,今黎大总统虽已就职,北京政府,仍根据袁氏擅改之约法,以遗令宣布,又岂能取信天下,餍服人心?其为帝党从中挟持,不问可知。我大总统陷于孤立,不克自由发表意见,即此可以类推。是则大难未已,后患方殷。今率海军将士,于六月二十五日,加入护国军,以拥护今大总统保障共和为目的,非俟恢复元年约法,国会开会,正式内阁成立后,北京海军部之命令,断不承受,誓为一劳永逸之图,勿贻姑息养奸之祸!庶几海内一家,相接以诚,相守以法,共循正轨而臻治安矣。特此布闻,幸赐公鉴!海军总司令李鼎新、第一舰队司令林葆怿、练习舰队司令曾兆麟叩。

    这海军向分三队,就是第一舰队,第二舰队,及练习舰队。第一舰队,与练习舰队,同泊沪滨,所以同时独立。只第二舰队,尚泊长江各埠,未曾与闻。但第一舰队势力最强,军舰亦最多,一经独立,惹起全国注目,这一着有分教!

    海上洪波方作势,京中大老已惊心。

    欲知海军独立以后,如何处置,请看官续阅下回。

    本回叙袁氏丧礼,将送殡各节,依据官报,择要撮录,见得袁氏虽死,气焰犹生,帝制派之从中主持,不问可知矣。夫袁氏一生之目的,莫过于为帝,而袁氏一生之大误,亦莫甚于为帝。小言之,则有背盟之咎,大言之,则有畔国之愆,其得保全首领,死正首邱,尚为幸事。乃后起之政府,反盛称其功绩,加厚其饰终典礼,是奖欺也,是助畔也,何以为民国训乎?段虽非帝制派人,要亦未免为苏味道。袁家约法,犹欲维持,非经西南各省之抗争,与上海海军之独立,则以暴易暴,不知其非,犹是一袁家天下也。呜呼袁氏!呜呼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