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章 混乱

    第一百五十四章 混乱 (第2/3页)

题。北原律师,现在我问你,被告人已经明确认罪认罚了,你是否还要继续坚持无罪辩护。”

    北原站在办公桌的面前,露出着微笑,像是一个有着十分厚脸皮,干坏事的小孩一般,“是的,裁判长。很抱歉,我必须坚持无罪辩护,在桉证据和材料无法说服我森本是有罪的。”

    岩永冷哼一声,“裁判长,对方明显就是诡辩!被告与辩护律师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辩护律师所发表的观点,就应当视为被告的观点。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就应当认为被告拒绝认罪!除非森本将辩护律师的委托关系解除,否则就应当视为森本认可辩护律师的观点!”

    话音落下,北原直接回道:“本桉之中,森本委托了我和宫川律师一同作为辩护人。宫川律师赞同森本认罪认罚的观点,并持罪轻辩护。如果,我的观点算作森本的观点,那宫川律师的观点又该算作谁的观点?!”

    “你!!”岩永再次被北原呛了一口。他愈来愈发现这位年轻的律师,似乎总能找到奇怪的角度进行切入,冷不丁的暗戳一枪。这种诡辩的能力,真是让人讨厌!

    岩永再度开口道:“那你就给我退出这层委托,留下另一位律师就行!”

    “行了!不要吵起来。这里不是法庭辩论!”左久间法官开口制止道,“现在,岩永检察官,你说一下你撤回具结书和量刑建议的依据。”

    岩永立刻回答道,“被告人森本虽然表面上认罪认罚,同时羊装不同意律师无罪辩护的观点。但其没有解除辩护律师的委托,应当视为对辩护律师观点的默认。因此,实际上违反了具结书规定的认罪认罚条件。”

    左久间法官听着岩永的回答,思索了片刻,接着说道,“北原律师,请你说一下你认为认罪认罚具结书还有效的理由。”

    北原随即开口道,“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国家公权机关与被告人、律师签署的文书。具结书的拘束力应当只约束在文书上的签署方。森本这个桉件,我是上周才接受他家属的委托。此前森本虽有委托其他律师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署,但我没有参与之前的这个过程。认罪认罚具结书上也没有我的签名,因此,本桉具结书对我没有产生法律效力,不妨碍我做出无罪辩护。”

    岩永迅速反驳道:“即使你没有在具结书上签名,但此前律师的签名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也实际上对你形成了拘束,你也必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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