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7月13日,酒后误吸

    第八节 7月13日,酒后误吸 (第1/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今天的任务单比较早,08:34我们已经返回医院急诊科,在急诊科交班的时间内进行病人的交接,患者男性,早上上班时骑行共享单车时不慎摔伤,现场检查后左小腿软组织挫裂伤,渗血,未见骨折畸形,所以给予包扎后顺利转送至医院急诊科,交接病人也不复杂,只是打断了值班外科医生的交班罢了...此时,我的电话铃声响起,拿起来一看是120调度室打来的,我连忙接起:“老师,您好。”电话那头很直接:“你好,请问手上的患者交接完了吗?”我立刻有了不好的预感(因为救护车全车内外都有图像语音监控及定位系统,医护的工作情况,患者转运途中的救治情况及转送地点交接情况都会一目了然,一般不需要电话再次确认)但还是实话实说:“老师您好,病人还没交接完毕,因为急诊科在交班”对方立刻追问:“还要多久?你们附近有个新任务,可能需要抢救”我的心“咯噔”一下,连忙说道:“我尽快,大概两分钟搞定”对方立刻挂断电话。紧接着我的短信响起“咚咚咚”,我拿起了手机,任务内容如下:发单时间:20xx年07月13日08:38:25任务号xx0713xx8652,现场地址:xx市唐爽路xx家园A栋1402,联系人:女士,联系电话:138xxxxxx,主叫:138xxxxxx,主诉:昏迷。

    此时,大家都知道了事件的紧急,也没有抱怨一个任务未完成,另外一个任务接踵而来的忙碌,我匆忙简短的和急诊外科医生交接好病人,冲上救护车,此时“胖子”和“三哥”已经把担架固定在车上,“老杨”已经发动了引擎,“小丽”已经准备好了复苏包。“出发!”没有别的言语,大家都做好了准备,地点很近,就在医院旁边的小区,地点清楚,病情也大致了解,所以我没有回拨车载电话,大约2-3分钟,车就停在了目的地的楼下,我们快速乘坐电梯到达1402,门是半掩着,我们敲了下门,喊了一声:“是你们家呼叫的120吗?”得到回应后我们走进房间,是一个两居室的房子,此时,靠近大门口的卧室里面传来一个女性的声音,声音里有焦虑,但依然维持了冷静:“这里,请你们帮忙看一下”。我们走进去一看,患者仰躺在床上,一位女子跪坐在他旁边,正在做胸外心脏按压和人工呼吸,让我惊讶的是动作、频率都非常标准。

    没有细问原因,我们立刻进入工作状态,当我对那名女性家属说:“交给我们吧”,对方没有犹豫,立刻跳下床,贴墙向房间门口移动,把足够的空间留给我们,我拿出瞳孔笔,开始迅速检查患者,男性,大约40岁,没有呼吸,没有脉搏,颈动脉搏动消失,双侧瞳孔已经扩大,对光反射已经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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