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章 八旗制度

    第七十章 八旗制度 (第2/2页)

籍,又可以判断出他的主人是谁,与谁有主属关系。至于本旗人任本旗官的制度原则,直到康熙三十六年才改变,都统、副都统可以越旗担任了。

    正因为每个旗都是相对独立的政治单位,清初政权又是由八旗联合共同组成,所以清初的国家大政,必须八旗领主联合决议,缺一不可。因为八旗有共同性事务,八旗共同组织的后金和清政权,有集中性的国家大事,必须联合议决。所以,当时的旗主、领主都具有当然的议政权,称为“入八分”。

    在八旗组成的一个政权中,每一个旗占八分之一,在共同议政的时候,就应该入八分。当时任议政者,除了旗主、领主还有每个旗的最高行政长官——固山额真,每旗一人。崇德年间扩大任命一些议政大臣,也是各旗平分,仍是占八分之一。

    八旗领主分封之下的“八分”政治体制还体现在财政方面。每个旗是一个经济实体,与明朝边民贸易,是以旗作为各自独立单位进行的。另外还有财物入八旗“八家均分”之说。如果打仗得到了战利品,如抢掠大量的金银财宝、牲畜和人口,战后八家均分,占据了大量土地之后,亦八家均分。

    旗主、领主对本旗军队也具有某种私领性,因为本旗士兵就是领主的属人。其中八旗的精锐部队——巴牙喇(护军),是各领主私属性较强的军队,守护其本人的府第。这种制度也一直沿袭到雍正朝。

    上面所说的基本就是八旗的政治体制以及领主分封制,当然入关以后,尤其是到了康熙朝进行了力度很大的改革,八旗旗主的权力日渐衰弱,中央集权不断增大,但有清一代,八旗制度仍然是国家的根本制度,直到清末依然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