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 归乡路远 内地思安 056章 幽州无战事

    第二卷 归乡路远 内地思安 056章 幽州无战事 (第2/3页)

,意味就很深长了。上都蓟城于燕国来说,算得上宗庙所在,召公与燕国诸先君庇佑,单就召公而言,地位并未太过逊色于周公,自然其神明依旧会在乎他的子孙。这样看来,本次劫难,未必不是对方所设下的考验:击杀其国属关尉,又以私贩的非法之道招摇过居庸关,怎么说都未顾及到召公的颜面。神明在有节制地发怒,借助卑贱的犯人口舌,羞辱那些欺侮他子孙后裔国度的不善来客,也没什么好奇怪的吧……而使团到目前为止,所行与行间的细作做法重合颇多,哪里有正使的样子呢?所想避开的是保守结盟于秦国的燕王,欲求见到的是熟知历史的自己认定会施加援手的燕国太子,从世俗可以理解的层面上讲,诸柱国能接受的是这样的设计;难以置信的是燕君先主魂魄所难得显灵而全力保护的燕君。这样的矛盾着实棘手,但既然注意到了,就要想办法应对。

    对了,西门武子的倒戈归附,又在预示什么呢?

    ……

    赵从简思索半天,回想起上谷秦郡守,他势必要忠于燕君,上报关尉的意外,此时的来人,即便不是上都尹,也是其心腹,大概在得到传报要求配合抓捕使团的消息后,正问询狱吏可能的相关消息:毕竟,有些事不是那么好轻易决定的。燕君衰朽保守,而太子正当青壮,来使又提出要求面见太子,还有昌国君乐氏的瓜葛在内,于是燕国国政层面很大概率是有益的。若是得罪了嗣君,即便国君长寿,上都尹最终也逃不过后日受质问而被疏远。

    可以坐视国家安全于不顾?破坏他人安定的国家,以行间的方式,首先针对燕君与太子,潜在地离间了对方,这件事本身就不地道!

    赵从简恍然大悟,只顾着分析于代国有利的方面了,却没顾及到燕国权力传承上的隐患。大概这就是召公发怒的原因。使团会安然完成使命吗?应该没太大的问题,但不付出些鲜血的代价而令代国人‘长些记性’,召公的神灵是不会罢休的。正所谓‘神仙打架,凡人遭殃’,周公与召公之间的小矛盾,终归要由使团承受后者的责难。一些口水吐到身上又算得了什么呢?如果没记错的话,嬴政在邯郸为人质时,倘若离开家门,也要被市井儿童如此羞辱,甚至要扔石块才能发泄失去父兄辈的怨气,自己着实不该因为而感到委屈,最终是否能像嬴政一样雄才伟略尚且不知,受到雷同的屈辱,应当放宽心。何况是罪徒在借机宣泄苦闷,于法理上自己只是暂时受羁押的贵客,仅此而已,谈何放在心上?

    大行不避细谨,思虑能想到这一步已经很好了,不出意外的话,与太子丹密会是可以成功的。地点可以选在燕国宗庙里,告祭过召公,当面与燕嗣君盟约。毕竟燕国后续势必遭受秦国的入侵,燕-代结盟起码能为燕国守卫西界,不至于遭受秦军自代郡-上谷郡-燕上都方向的迂回包围,那些发生的冲突,又皆非自己所蓄意挑起,焉知不是召公在假借自己的手惩治燕国中的蠹虫?

    燕国的反间渗透一事,做得歪打误撞,使团栽了,罪有应得,就这样过去吧。太平日子过久了,是官吏都想赚些‘外快’,马无夜草不肥,倒霉,大家赶在一块,不出事才奇怪。这样看来,燕国也是到了该找些武力宣泄出口释放国内矛盾了,不然官吏越来越多,贪欲又无度,燕国的百姓终归供养不起,被各方面压力集在狱中,怎么看都不像话。

    那……眼光能不能放得再长远一些?国家是有形的,但并不全然是有形的;牢房也是有形的,看上去全然是有形的,但实际上并不然,最起码的一处,这里的规则与社会中部分底层民众生活准则相通,当他们沾染着外界的潜规则进来时,便不是有形的。思维与人际关系还有社会团体内部的协作方式,这些都不是有形的可见的;再比如当前自身灵-肉分离的状态,对别人而言,并不可见,只是自己能感知到罢了。

    虽然将半地下的牢房与地上的国联系起来类比,确实不妥,就实体有形的面积大小而言,狱里的牢房相对规整一致而不可变动;国却不同,疆界时常于彼此间盈缩。可放大时间线,狱的修缮与国界的变动频率在历史上的多数时间内都一样处在低水平,再争论其中差别并不太大意义;犯人呢?留存与入驻、离去和国民户籍变动相比,可算得上频率不低的事,差别有但分析的价值并不因此受损。谁来决定牢房中的囚犯们的饮食供应、意外死亡与内部秩序呢?明面上是狱吏,有时也会是狱卒,但法定来讲是国法为前提,还有国王‘言出法随’相增减为补充,后续执行律令的是官员、法吏和官军士卒,他们在细节上有很大的自主决策权力。私下里,每间牢房里的饮食供应、意外死亡与内部秩序,决定权限在每间牢房的狱霸,这一点明面上的权力保有者们是默许其存在的,毕竟不可能为每间牢房都在内部配置一名狱卒充当其监视者,首先卫生条件上不现实,即使配置当值者也会借故溜出;其次权力的授予是自下而上的,这些犯人相当一部分不存在被冤枉的情况,所以在其违背社会层面生活秩序的既定事实下,会对再度强加来的狱卒有何等人生威胁,后果不可预料,犯罪行为的激情色彩不容忽视;再三要注意社会成员之间的交往在刻意避开与执法者工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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