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审判

    第十三章 审判 (第1/3页)

    接下来的时间,市公安局着手调查死者的身份,联系死者的家属前来领尸,同时审核着物证,勘查现场照片等事项。而陈夕便被拘留在公安局,其他人一律不得会见。

    陈夕父母开始四方求人帮忙,但是亲友当中都没有什么大树,没有什么有关系的人物可以帮上忙。学校也积极的找各种关系帮忙处理陈夕的事情,由于他还是在校学生,所以一直反应到市教育局,教育局也答应向法庭提出求情,但是他们也只能做到这样而已。

    杨正自己已经把事情的“经过”反应给了省厅的领导,由于他的枪是刚刚丢了没多久就被陈夕捡到了,而他在户外来不及上报,所以也就没有追究他太大的责任,只是对于他没有看护好自己的佩枪发出了警告。

    如此一来,杨正几乎没有什么责任了,他完全可以自由的去执行他的任务。但是由于涉及到的物证“凶器”是他的佩枪,所以他也必须出庭作证。

    为了不打扰杨正的工作,在省公安厅和杨正的要求下,市公安局很快将此案了解并移交司法机关。死者的家属向市市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诉讼,要求惩治陈夕以及提出赔偿。

    法院的办事效率也颇高,在一周之后就开庭审理了。本来是很简单的一桩意外伤人致死案件,但是由于涉案人员身份特殊,还没有满十六岁,是在校学生,有教育局、还要省公安厅过问此事,让市人民法院的法官们也都小心翼翼。

    开庭之日,陈夕的父母、班主任周老师、学校代表王主任、学生代表校学生会主席张高等都有到现场。陈夕的几个好朋友张学有、李小桐等人则因为请不到假无法前往。

    那天杨正已经说了可能的结果,陈夕也算是已经知道了审判结果,所以也都没有怎么紧张。相反是他的父母非常紧张,因为没有什么有力人士的帮忙,不知道最后结果会是怎么样。

    陈夕站在法*,两眼一直平静地望着前方,他不敢看向旁听席,他不忍见到母亲在哪里抹泪的样子。

    经过公诉律师的象征性辩护了一番,最后审判长宣布了审判结果,大意如下:

    由于被告人陈夕捡到警枪一支,在玩时走火,导致误伤李德平(那个老人)致死。根据《刑法》第四章、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当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陈夕捡到警用枪支没有上交公安机关,有私藏枪支的嫌疑,并且私自使用警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二章第一百二十八条,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听到这里陈夕母亲几乎要昏过去了。)

    由于被告人实际年龄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应当承受刑事责任,但应从轻处罚。并且由于被告人案发之后,主动自首,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工作,并有悔过之心。所以最后判被告人陈夕有期徒刑五年,立即执行!

    由于被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