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章 回避的理由

    第48章 回避的理由 (第2/3页)

思义确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身份,和两位人民陪审员简单交流确认可以进行下一步程序后,随即拿起放在右手前侧的法槌轻轻地敲了一下:“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下面介绍本案合议庭成员。本案由审判员东方思义(即本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人民陪审员程静茹(市妇联工作人员)、向秀丽(社会工作者)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东方思义左右看了看双方当事人:“关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在本院发送给原告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发送给被告的《应诉通知书》、以及《举证通知书》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中已经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本庭不再宣读。当事人各方如果认为,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如果提出要求回避申请,要说明申请回避的理由。”

    原告举手示意要求发言,得到东方思义准许后,原告魏琴手持话筒说道:“我申请要求两名人民陪审员回避,理由如下:人民陪审员程静茹作为妇联工作人员,曾多次到被告的金又来回收公司进行募捐活动,并接受被告章大权的宴请,人民陪审员向秀丽也曾参与被告公司开展的有关社会慈善活动,参与过被告公司的宴请活动。我对他们是否能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持怀疑态度。因此,我正式向法庭申请两名人民陪审员回避参与本案的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举手示意发言,得到东方思义准许后,展示了手里拿的几张照片说:“这是原告方提供的有关证据,这些照片上有刚才原告所说的活动记录,包括被告在宴会上向两位人民陪审员敬酒的场景都有。现在提交给法庭。原告方认为,尽管两位陪审员是在履行公务或参与社会公共活动时,接受了被告及被告公司的宴请等活动,但不能排除我们的合理怀疑,因此,为了能保证本案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2号)》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违反规定,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因此,原告方向法庭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中的两名人民陪审员回避。”

    旁听席引起了一阵骚动,原告方的亲友们纷纷议论起来:“吃了人家的嘴软,拿了人家的手软。这两个人曾经吃过人家的,能抹脸无情吗?根本不可能的事。”

    东方思义制止道:“旁听人员请保持安静,不得喧哗,如果违反法庭纪律,法警可以将其带离法庭。严重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将受到法律的惩戒。”旁听席上安静下来,东方思义接过值庭法警递交上来的原告方的证据,看完后又传递给两位人民陪审员,两位人民陪审员看完后沉默了。

    东方思义将有关证据放进卷宗后,询问被告道:“被告章大权,原告方刚才提出申请要求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两位人民陪审员回避,被告有何意见?”

    被告章大权几次想发言,都被自己请的两位律师拦住了,见法官询问自己,再也按捺不住:“原告的理由完全站不住脚的,按照她说的这个理由,县长吃了我的饭就不能当县长了,局长吃了我的饭就不能当局长了。我章大权宴请过的客人多的自己也记清了,你就凭他们吃过我的饭来做这个文章?你在没有嫁给我之前,作为电视台的节目主持人,不是也很乐意参与我的饭局吗?为什么你可以吃我的,别人就不可以吃呢?你吃了我的饭就没有事,别人吃了就一定会不公平不公正!我坚决反对!”

    旁听席上又引起了一阵骚动,一个坐在旁听席后排的男子皮笑肉不笑地望着原告魏琴说:“嫂子,难道只有你一人是金刚不坏之身,吃了别人的饭就没事,别人吃了就会拉稀?”这个人和被告章大权的面相几乎没有差异,只是要比章大权年轻十几岁的样子,显然是被告的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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