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章 情与法的底线

    第49章 情与法的底线 (第2/3页)

动纠错程序。”

    程静茹拿起原告委托代理人提交给法庭的照片说道:“原告方提交的照片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原告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2号)》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违反规定,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有权申请其回避。本人认为原告方的理解存在误差,照片证明的事实,只是本人在参与社会募捐活动时,与被告及其公司有过交集,而不是私人接受其宴请等活动。以此申请本人回避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显然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但是我认为作为裁判者,在涉及自身因素的时候,还是应当从考虑当事人权利的角度,从严要求自己,因此本人认为自己不适宜再参与本案合议庭的工作,愿意自行回避参与本案的审理。”

    向秀丽也从东方思义那里拿过那几张照片,又认真仔细地看了又看后说道:“我的认识和意见与程静茹陪审员是一致的,作为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享有与审判员同样的权利,也要接受审判员同样的严格要求。尽管原告提供的照片不能说明是本人因私而接受了被告方的宴请活动,其所依据的规定也与实际情况有别,但我与程静茹陪审员的观点是一致的,应当更多地考虑当事人的权利,从严要求裁判者自己,本人也认为自己不宜再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愿意自行回避。我还想说明一点,这种自我约束,严格自律,并不证明原告方的观点是正确的,如果像他们这样行使权利,那么他们向社会作出某种公益性的贡献之后,接受其利益的社会大众,是不是便从此失去了评价他们的权力呢?肯定是不会失去的,社会大众仍将对他们今后所做的一切作出新的评价。也就是说,他们不能用自己所作的贡献来绑架社会大众。但我们不是社会大众,我们是裁判者,因此必须接受严格的约束。我愿意自行回避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东方思义看着手里拿着的照片:“这些照片都是事实,他们拍到了原告律师牟其利的毕业照,拍到了他与本人妻子艾琴教授的合影照。如果我从一个丈夫的角度来理解和对待被告方,我肯定是要愤怒的。我会问他,难道我的妻子的学生就不能有自己的职业自由吗?你们凭什么就可以判断本人会与妻子的学生有利益上的关系?如果我从一个父亲的角度来理解与对待被告方,我肯定也是要愤怒的,我的女儿仅仅因为自己的父亲是一个法官,就不能自由自在地恋爱吗?你凭什么权利要抓拍她与一个年轻男子在餐厅共同用膳的画面?凭什么以此认定他们是情侣?”

    东方思义喝了一口水后继续说道:“但我是一个法官,法官也是社会公众人物,是必须接受社会监督的对象。因此,我只能接受他们对我的种种质疑。我和你们两位一样,在听到他们说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牟其利律师是本人妻子的学生,是本人女儿的情侣的时候,我仿佛在听一个故事,直到看到他们提供的这些照片,我才知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