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说明 (第2/3页)

精壮之人,七八百里者,每里佥二名;五百里者,每里三名;三百里者,每里四名;一百里以上者,每里五名。

    春夏秋每月操二次,至冬操三歇三,遇警调集,官给行粮,其余照天顺元年例。

    嘉靖二十二年增州县民壮额,不复以州县所辖里数定额,而根据州县大小定数,大县千人,次六七百,小者五百。

    民壮由佐贰官或首领官一员管领,平时主要负责城池守卫,而境内一旦遇有寇匪或外患,则知县、佐贰、首领都有义务亲率民兵出战。

    【火甲】

    《明史》卷二八一李骥传:

    骥宣德五年任河南知府,“河南境多盗,骥为设火甲。一户被盗,一甲偿之,犯者大署其门曰‘盗贼之家’。”

    福建汀州府六县在天顺时也已设立火甲。

    此外,江西、广东等省正统以后都出现了总小甲。

    火甲之职,“专为防护地方,巡缉贼盗,无容别项差拨”。

    总甲、小甲、火夫,“系地方防护火盗人数”,其职责是值更巡逻,遇有火警和匪警及时救护报官,同时还有擒捕贼盗之责。

    每日总甲一名,火夫五名,沿门轮派。富者雇人,贫者自役。有锣有鼓,有梆有铃,有灯笼、火把,人执一器,人值一更。一更三点禁人行,五更三点放人行。有更铺可蔽雨雪,可拘犯人。

    【保甲】

    明中期以后保甲制度渐行,有取代火甲治安职能之势。

    有的地方城中用火甲,乡间行保甲。北直隶宛平县城中设总甲、火夫,乡间则实行保甲制。

    正德年间王守仁巡抚南赣,为镇压农民起义,创行十家牌法,传檄所属府州县施行,标志着明代保甲制度的正式形成。

    十家牌法以十户为单位,将各户情况造册报官,使官府详细掌握地方状况,出现问题,十家连坐,便于维持治安。

    同时,十家牌内也具有教化、息讼等功能。以后,王守仁又在十家牌的基础上增立保长,使保甲明中后期保甲法在许多地方推行。典型的是以十家为一甲,设甲长:十甲为一保,设保长;有的还以十保为一团,设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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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弓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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