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40章 无人分享(第一更)

    第1140章 无人分享(第一更) (第2/3页)

,请问你们说的遗嘱,是怎么回事?”

    那律师手里拿着一个封起来的大信封。

    他当着夏初见的面,先宣读了遗嘱。

    “立遗嘱人:

    姓名:利缚,曾用名:李缚。

    国民号码:23592876792466-953。

    出生日期:北宸历XXXX年X月X日。

    居住地址:北宸帝国北宸星帝都市朝外楼小区 A栋77号。

    遗嘱执行人:

    姓名:权策。

    国民号码:349532256677888-821。

    出生日期:北宸历YYYY年Y月Y日。

    居住地址:北宸帝国北宸星帝都市权氏律师事务所大厦六十七楼。

    遗嘱正文:

    我,李缚,现年二十八岁,居住于北宸帝国北宸星帝都市朝外楼小区 A栋77号。

    在此立下本遗嘱,声明如下:

    1.资产分配:

    动产与不动产:本人名下只有一栋不动产,就是本人目前的居住地址,位于北宸帝国北宸星帝都市朝外楼小区 A栋77号,一共三百五十平米精装修住房。

    此处房产应归夏初见女士所有。

    本人银行账户中所有资金应归夏初见女士所有。

    本人在银行租有的保险箱里的一切物品,都归夏初见女士所有。

    本人不拥有任何股票、基金及其他金融资产。

    个人物品:

    本人拥有所有任何珠宝、古董和收藏品,都归夏初见女士所有。

    本人拥有的一架飞行器、住房里面所有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装修、陈设、电器和日常用品,全部归夏初见女士所有。

    其他资产:

    任何未在此遗嘱中具体列出的资产,如果在本人死后归于本人,也应归夏初见女士所有。

    2.遗嘱执行人:

    本遗嘱指定权氏律师事务所的权策律师为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本遗嘱的所有条款,并处理本人去世后的所有事务,包括支付遗产税、清偿债务以及分配遗产。

    特别条款:

    本人没有结婚、没有未婚妻、没有女友,没有任何生物意义和法律意义上的子女。

    母亲早逝后,本人八岁被逐出家门,自食其力,父亲没有尽抚养义务,因此本人也没有赡养义务。

    本人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全部归本人所有,有完整支配权。

    3.签署声明:本人在完全理解本遗嘱内容的情况下,立下此遗嘱,并确认本遗嘱为本人自由意志下的真实表达。

    特此声明,本遗嘱为本人唯一且最新的遗嘱,所有之前的遗嘱及遗嘱附录在此作废。”

    念完之后,权策律师把这份遗嘱给夏初见看。

    只见下面还有李缚的立遗嘱人签名,日期,以及两个见证人签名。

    这两个见证人,居然是宋明前和平琼!

    夏初见非常惊讶。

    这俩可真够守口如瓶的!

    今天他们一直在一起处理李缚的后事,可他们没有一个人,提起这件事……

    除此以外,下面还有继承人声明。

    那个遗嘱执行人律师权策指着下面的继承人声明说:“如果夏初见女士对此没有异议,请在这里签名,并且出示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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