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章 吴小清凌乱了

    第132章 吴小清凌乱了 (第1/3页)

    “被告是做什么工作的?”女法官问道。

    “被告刚认识本案第三人时,是在KTV工作,后来两人同居后,被告便辞职在家待业了有三年多,再后来,被告通过同学的介绍认识了一家知名白酒公司的代理商的老板,开始给那家代理商的老板做助理。”方轶道。

    这些情况都是被告柴瑶瑶告诉方轶的,方轶让她提供社保交费证明,以佐证她工作的事实,但是她说县里的公司很多都不给上社保,只提供了工资单。

    其实所为的代理商助理,并非字面上那么简单,她的工作很杂,说白了主要工作就是卖酒,各种方式的卖酒。

    “第三人,是这样吗?被告与你同居后辞职在家,三年后才入职白酒代理公司。”女法官问道。

    “差不多是这样。”第三人低着头不敢看对面。

    ……

    “被告进行最后陈述。”女法官道。

    “……被告认为,原告及第三人仅仅证明了转账的事实,没有充足证据证明第三人的转账行为属于赠与。

    而被告提供的证据恰好可以证明,第三人给被告的转账不是赠与,而是其与情人的共同开销。

    另外,第三人与被告同居时间长达五年,期间双方互有资金往来,县里一个家庭一年的开销,正常算下来,也不会少于一两万。

    对于被告,一个爱美的大学毕业生来说,吃穿用度都比价讲究,所需费用自然要比一般家庭高,第三人与其同居,一年三万左右的开销并不高。

    第三人每次给被告的转账金额都比较小,次数比较多,符合日常花费的特征,因为前述费用并非赠与。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陈述完毕。”方轶道。

    ……

    庭审结束,方轶签完笔录离开法院后,给柴瑶瑶打了电话,将庭审情况说了一遍。

    下午方轶回到律所,刚进门便被前台叫住了。

    “方律师,有您一封EMS快件。是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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