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4章 苦涩

    第154章 苦涩 (第2/3页)

说着,向服务员要了一瓶老白干,他知道老爷子平时就好这口。

    此时菜已经陆续端上,方轶陪着曹老爷子喝起酒来,虽然这酒两人喝的都不尽兴(各怀心事能尽兴才怪),但是两人基本上都明白了对方的意思,算是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曹老爷子可以回去跟老伴交代了。

    次日,方轶来到了检察院。

    负责杜建军案子的是一位工作了五年多的女检察员,姓蔡。接到方轶的电话后,觉得来探讨案情,交换意见的律师无非是走个程序,表演给当事人看,证明自己做了工作了,仅此而已。所以她对方轶的到来并没有多重视。

    方轶要见的蔡检察员长着一张圆脸,大眼睛,短发,脸若冰霜,穿着检察院的制服,透着一身英气。

    “您好,我是杜建军的辩护律师,这是我的手续和律师证。”方轶说着将相关文件递了过去。

    蔡检察员看了下相关文件,然后放在桌上道:“对于杜建军的案子我们认为他构成敲诈勒索罪。你有什么新发现或者新证据吗?”

    “到目前为止,我没有新证据,但是我觉得杜建军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是值得商榷的。

    我昨天去法院调过案卷了,看了下贵院提交的证据和相关文件,事实方面我没有什么可说的。

    但是从适用法律上,有些异议。我觉得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上看,杜建军不一定构成敲诈勒索罪。”方轶道。

    “哦?我们不这么认为。

    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被告人杜建军以煤矿占用土地,给予的补偿过低为由,煽动和组织村民围堵煤矿的公路和井口,严重影响煤矿正常生产。

    当煤矿按照与村民达成的协议支付了占地补偿款后,被告人杜建军等人仍向煤矿提出赔偿地上物补偿费、集体土地补偿费、行政拘留损失、民事诉讼败诉损失等要求,并以焚灭煤矿等相威胁,迫使煤矿赔偿十五万元。可见杜建军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

    我们应当从整体上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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