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1章 改判!

    第401章 改判! (第1/3页)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抢劫未遂的情形,就本案而言,我们认为,本案属于转化型抢劫罪,而在由盗窃转化为抢劫的过程中,只存在此罪向彼罪转与不转的问题,只要上诉人沈虎的行为满足转化的条件,即构成抢劫罪,应当一律为抢劫既遂。换句话说,只要上诉人沈虎实施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罪后,即是既遂。根本不存在未遂的情形。”检察员铿锵有力道。

    “下面由上诉人沈虎的辩护人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撩起大眼皮,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转化型抢劫罪也是抢劫罪,其犯罪形态也应按照一般抢劫罪的犯罪形态来认定,因此和一般抢劫罪一样也应存在既遂和未遂的形态。理由如下:

    一、转化型抢劫罪在理论上存在未遂与既遂之分

    本案中,由于上诉人沈虎已实行了盗窃等行为,且具备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客观条件(造成保安轻微伤),显然属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此,本案不存在犯罪预备形态。

    但是转化型抢劫罪从基本犯罪行为(盗窃行为)到实施新行为(暴力拒捕),再到新行为完成(转化为抢劫后得手),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也就使犯罪中止或未遂的存在具有了现实可能性。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适用

    抢劫罪区分既遂和未遂,是为了识别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的大小,进而确定相应的刑事责任。

    转化型抢劫罪的行为人在犯罪性质转化前一般只具有盗窃、诈骗、抢夺的故意,因而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小。如果对转化型犯罪不加区分,均认定为既遂,极有可能导致量刑偏重,违背罪刑相适的原则。

    本案中,上诉人虽然造成了被害人轻微伤,但未取得财物,按照一般抢劫罪的量刑标准,上诉人应属于未遂。

    若只因沈虎构成转化型抢劫罪,而不加区分地认定为抢劫既遂,其量刑显然要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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