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4、405章(合并章)为什么?理由呢?

    第404、405章(合并章)为什么?理由呢? (第1/3页)

    “我昨天去事发现场看过了,与案卷记录的一致。道路呈南北走向,沥青路面,道路中心漆划黄虚线,边白实线,属于机非混合道,公路两边没有路灯,标志、标线齐全。

    案发后,被告人曾宇的家属东拼西凑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八万五千元。这就是案件的全部事实情况。”赵律师介绍道。

    “哎!良心丧于困境,如果曾宇家没有房贷,没有孩子上学的压力,曾宇可能也不至于有邪念。据说被害人家里也不怎么样,否则也不会靠捡废品度日。

    一场车祸毁了两个家庭。”高律师感叹道。

    “我和高律师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为曾宇提供辩护,但是现在我们的意见不是太一致,想听听您的意见。”赵律师看向方轶道。

    “检察院那边怎么说?”方轶看向赵律师和高律师。

    “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曾宇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我也认为曾宇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但是高律师与我的意见相反。

    我暂时想的不是很透彻,所以想跟您一起探讨下,看看能不能碰出思路来。”赵律师道。

    “我先谈谈我的看法。我认为,检察院指控曾宇逃逸致人死亡理由不能成立,曾宇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被告人曾宇不逃逸,被害人也会死亡。

    因为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必须具备离开事故现场这一客观要件,而被告人曾宇在发生第一次事故后并没有立刻离开事故现场,被害人也未死亡。

    被害人是被轿车撞后死亡的,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只是一般的交通肇事后逃逸。”高律师道。

    说完后,高律师和赵律师看向方轶,等他开口,发表意见。

    “之前赵律师把案卷已经发给我了,首先交警认定曾宇负主要责任,这个现在是无法更改的。其次,根据尸检报告和曾宇的供述,他确实撞了人,即便当时没死,也是重伤,所以从这一点上来说,曾宇构成交通肇事罪,不知道您二位是否同意我的看法?”方轶说完,看向赵、高二人。

    “嗯,曾宇构成交通肇事罪我们不否认。高律师和我争议的焦点是曾宇算不算是肇事后逃逸导致被害人死亡。这个焦点问题对曾宇很关键。”赵律师道。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仅仅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害人的死亡与曾宇没有关系,则被告人曾宇适用第一档刑期应该在三年以下;如果构成交通肇事逃逸,那么就要适用第二档次刑期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如果肇事逃逸并且导致被害人死亡,曾宇就要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了。

    我们想听听您的意见。”高律师道。

    “昨天晚上在看案件材料的时候,我也在想同样的问题。我认为,被告人曾宇构成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方轶道。

    “为什么?理由呢?”高律师立刻坐直了身体,盯着方轶问道。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我理解,‘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的基础是未履行报警、保护现场等义务;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基础为未履行救助义务。

    根据上述《解释》,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和客观条件,我归纳为四个:

    一、肇事者的救助义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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