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6章 人算不如天算

    第436章 人算不如天算 (第1/3页)

    五年前,本地红太阳广告公司的李总因为急需资金周转,向孟总的兄弟王亮借了一百万元,双方约定月息(单利)三分,借款期限十二个月,本息一共一百三十六万元。

    借款协议上写的是:“红太阳广告公司今借到王亮现金壹佰叁拾陆万元整,用于公司经营周转,借款期限十二个月,从借款实际发生之日起算,该款项十二个月内归还不计利息。借款人红太阳广告公司,连带责任担保人李长顺”。

    此后,红太阳广告公司的李长顺按期归还了全部借款本息,但是他忘了向王亮要借条。

    去年年初的时候,王亮在收拾保险柜时发现了红太阳广告公司的借款协议原件,于是他脑瓜一转便拿着借款协议去了法院,起诉了红太阳广告公司和李长顺,要求红太阳广告公司归还借款一百三十六万元及延迟还款的利息,李长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后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红太阳广告公司自然不认可王亮的诉求,答辩称已归还全部借款,而且借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不同意调解。

    随后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以该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王亮的诉讼请求。

    拿到判决书后王亮咨询了律师,律师称如果有证人能够证明在借款到期之日起的两年内他曾找过红太阳公司或者李长顺索要过借款(之前的诉讼时效是两年,《民法典》颁布后,诉讼时效是三年),就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而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如此往复,诉讼时效就没问题了。

    后来,在付咨询费时,律师见王亮出手大方,又特意提醒了他一句,最好跟着他去催款的人跟他没有直系亲属关系,也没有利害关系。

    王亮咨询明白后,贼心不死,向中院提起了上诉。在此期间,他找了两个朋友牛天来和赵鹏给他作证,证明他们曾跟着王亮多次到红太阳广告公司找李长顺催债,并出具了虚假证词。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