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1章 里外不是人

    第601章 里外不是人 (第1/3页)

    “上诉人史凌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上诉人史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手段,强行向被害人索要十万元,实得五万元,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均可以采用威胁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但在抢劫过程中所实施的威胁的当场性和取得财物的当场性是敲诈勒索所不具备的。

    一、威胁的当场性

    1、抢劫罪是行为人直接对被抢劫人实施暴力手段劫财的行为。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既可以是面对面的,也可以是非面对面的,比如电话,微信等。

    本案中,上诉人史凌以被害人与蒋雨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对被害人进行要挟,勒索钱财,虽然属于面对面的威胁,但属于事出有因,且未采用暴力劫财的手段。

    2、抢劫罪是以当场取得被害人的财物为目标,所以为排除被害人可能的反抗,行为人必须以直接侵犯被害人人身的暴力相威胁,威逼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

    而敲诈勒索的威胁则多是以毁人名誉、揭发隐私等对被害人进行要挟。即便存在暴力威胁,其威胁要实施的暴力一般也不是直接对被害人,而是针对被害人的亲友,以便达到对被害人进行要挟的目的。敲诈勒索的威胁或要挟不具有即时性,一般都是恐吓被害人将在未来的某个时间实施某种行为。

    本案中,上诉人在勒索钱财过程中,并未对被害人人身施加暴力。而且在案证据显示,是被害人自己害怕出轨的事被上诉人公之于众,所以才提出的给予上诉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3、抢劫罪的威胁具有实施的急迫性,被害人除当场交付财产外,没有考虑、选择的时间余地。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和要挟不如抢劫罪急迫,被害人在决定是否交付财物上,仍有一定的考虑和选择的余地。

    本案中,被害人提出向上诉人支付钱财,以解决出轨之事,上诉人同意了被害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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