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3章 水太深

    第633章 水太深 (第1/3页)

    隔日,办公室内,在看过案卷材料后,周颖协助方轶将余三强贷款诈骗案的案情又捋了一遍。

    “方律师,我觉得这案子没什么辩护的余地,余三强从信用社贷款后,私自将抵押物出售,这里面本身就有骗的意思。”周颖左手拿着小本子,右手不断的转着签字笔,皱着眉头看向方轶。

    “就算是骗贷款也是分情况的,有贷款诈骗与贷款欺诈之分,不一定构成犯罪。”方轶放下手中的案卷,思索了下,说道。

    “贷款诈骗和贷款欺诈?”周颖一头雾水,眼神中充满了迷茫,有点搞不太明白。

    “说句人人都懂,但是又特别难做到的话:法律人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没有认清事实,分析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最好谨言慎行,不要断言行或者是不行。

    你翻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看看是怎么规定的。”方轶说完,端起茶杯喝了一大口。

    周颖拿过方轶办公桌上厚厚的一本刑法,开始翻看:“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是关于贷款诈骗罪的规定。而贷款欺诈通常属于贷款纠纷,也就是民事纠纷,是指因贷款人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采取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而产生的经济纠纷。

    从骗的角度来看,贷款诈骗与贷款欺诈有相似之处。比如,《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五种骗的手段,在上述两个行为中都可能出现。

    但是在法律责任上,二者却有天地之别:诈骗贷款属于刑事犯罪,须承担刑事责任;而通过欺诈方法获取贷款,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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