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5章 脆弱的理想
第655章 脆弱的理想 (第3/3页)
形中的一项或者几项,就足以构成情节加重或结果加重的抢劫罪,就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幅度内量刑。
本案中,被告人杨荣伟入户抢劫,并致被害人重伤,属于情节加重和结果加重的抢劫罪,同时具有上述八种加重处罚情形中的两种,罪行极其严重,我认为应该定死刑,立即执行,检察院的抗诉是有道理的。”周颖翻开笔记本电脑,边看边说道。
“嗯,首先你的分析有一定道理。但是我觉得一审法院判的没什么问题。
《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的‘罪行极其严重’,我理解一是被告人主观恶性很深,不堪改造或者很难改造;二是被告人的行为给国家、社会和人民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害。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体现了我们国家既不废除死刑又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一贯的刑事政策。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作为死刑适用条件的“罪行极其严重”,一般会从严掌握。
另外,《刑法》中把抢劫罪适用死刑的条件具体规定为八种情形,但并不是说具备了这八种情形的抢劫罪,就必须判处死刑。
‘死刑’只是与‘无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相并列的刑种,供法院选择适用。是否最终适用死刑,要从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目的、手段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还要看犯罪分子在抢劫犯罪中的行为、情节是否已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
本案中,被告人杨荣伟既入户抢劫,又造成了被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对其应适用抢劫罪的重刑条款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因杨荣伟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同时考虑到当前的治安状况,对抢劫犯罪特别是情节恶劣的抢劫犯罪从严惩处是十分必要的,故一审判决对杨荣伟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恰当的。”方轶解释道。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