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4章 公共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第674章 公共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第1/3页)

    “我不是故意的,我去交警队是为了偷我的车,不是为了杀人,一审法院判我死刑我不服……”毛得文神经质一般的不停叫嚷着,最后在审判长的呵斥和法警的“帮助”下,他才安静下来。

    “上诉人的辩护律师发表上诉理由。”审判长说完看向辩护席。

    “.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量刑过重,上诉人不构成抢劫罪。上诉人偷偷进入交警队,准备开走所有权属于自己的车辆,其不具有抢劫的目的,也没有实施抢劫的行为,其不构成抢劫罪,其行为也不属于盗窃,在此过程中上诉人使用暴力致人伤亡,应构成故意伤害罪。

    上诉人的行为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恳请法院对上诉人从宽处罚。完毕。”方轶说道。

    接下来的询问环节检察员和方轶分别对上诉人进行了发问,但是由于上诉人已经崩溃,逻辑混乱,将一些案件的基本事实回答的七零八落。大部分时候发问的人和被问的人完全不在一个频率上,很难受。

    此后进行了举证质证,因为三方均没有新证据提交,所以程序推进的很快……

    ……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上诉人毛得文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面无表情的说道。

    毛得文的自行辩护还是那么飘逸,那么的癫狂,眼泪跟不要钱似的往外狂飙,他恨不得抱着审判长的大腿,甩一顿大鼻涕,求他老人家放自己一马。

    在审判长和法警的“帮助”下,毛得文在抽泣中终于停止了毫无逻辑的发言。

    “上诉人毛得文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面无表情的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上诉人毛得文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去交警队大院秘密开走被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查扣的,所有权属于毛得文的奔驰车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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