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7章 请客付不起钱,多丢人啊!

    第697章 请客付不起钱,多丢人啊! (第1/3页)

    “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是指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述规定,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需要积极开展工作,根据案件事实,取得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当然,这很容易让普通人理解为律师拿钱办事,为了赚钱,不择手段的为被告人开脱、减轻罪责,更容易让非法律人士误认为辩护人参与了伪造证据等妨害作证的行为。

    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律师的积极行为都是为了尽职,这是律师的职责所在。难道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就应该整天坐在律所里喝茶数钱,不能为被告人的利益去寻找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让被告人得到公正的判决?!律师工作积极一点难道错了?显然答案是否定的。

    所以,仅凭辩护人调查取证的积极态度和某些取证行为来推断辩护人的主观故意,是片面的,是不足以取信的,也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判案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豁免辩护人履行职责中一切不当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不适当的,但不适当地扩大辩护人应负法律责任的范围,势必会限制、甚至变相剥夺辩护人行使辩护的权利,从而妨害律师履行职务。

    综上,辩护人认为,上诉人在许春根盗窃案中的行为和积极态度不能证明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完毕。”方轶回应道。

    方轶的回应说的有点狠,把对面的女检察员与普通民众、非法律人士相提并论,这是文明人侮辱人的方式(骂人不吐脏字),等于是在告诉对面的两位女士,你们不懂法就别瞎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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