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48章 重赏之下必有律师
第848章 重赏之下必有律师 (第2/3页)
案开庭了。于朝波对于用木棒打死弟弟一事供认不讳,之前杜庸与负责承办案件的检察员沟通过两次,检察员与杜庸在被告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的问题上意见并不一致,从而也导致了双方在量刑问题上的重大分歧。
庭审过程中程序走的很快,控辩双方的焦点集中在了被告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及量刑上。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本院认为,……由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使其造成危害结果的,也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精神病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制止精神病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被告人于朝波从被害人于朝涛手中夺下木棒后,虽然被害人当时手持砖头又欲起身,但由于被害人是精神病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且又未当场击打被告人,而被告人对被害人头部连续击打两棒致其死亡,可见,被告人于朝波的行为存在明显的伤害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我们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于朝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完毕。”检察员发言道。
……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看向杜庸。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于朝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理由如下:
一、对于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被告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第一,辩护人认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还包括一般违法行为。
虽然《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将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限定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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