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87章 何必呢!

    第887章 何必呢! (第1/3页)

    签订委托协议后,唐昌时和庄立去找了被害人项晴(女网友),谈和解的事。最终庄立以一万元诱使被害人项晴作虚假陈述,谎称两人是恋人关系,是她自愿与被告人发生的关系,意图使被告人庄振威无罪释放。

    此后,唐昌时和本所的另外一位男律师找到被害人项晴作了一份调查笔录。在该份笔录中,被害人按照庄立的要求作了虚假陈述,称是自愿和被告人发生的X关系。

    拿到调查笔录后,唐昌时将笔录提交给了检察院,并以此为由向法院申请被害人项晴出庭作证,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被害人在接受法院的询问时,对强奸的事实作了虚假陈述,随后案子被退回做补充侦查。

    后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被害人系在收取被告人父亲庄立贿赂的情况下改变陈述。此后再次开庭,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庄振威有期徒刑十年。

    随后,被告人的父亲庄立被抓获,庄立供述是唐昌时律师让他去找的被害人,以一万元引诱被害人变更陈述内容。此后律师唐昌时被警方以妨害作证罪抓获。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昌时、庄立采用贿买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均已构成妨害作证罪。项晴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已构成包庇罪。被告人庄立和项晴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唐昌时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庄立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三、被告人项晴犯包庇罪,判处管制一年。

    一审判决后,唐昌时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

    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唐昌时身为被告人庄振威的辩护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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