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06章 这是啥?

    第906章 这是啥? (第1/3页)

    经过两轮的唇枪舌战,休庭后,合议庭当庭进行了宣判。

    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杨祖刚、白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闫云哲为非法牟利,事先与杨祖刚一伙通谋,事后对杨祖刚一伙盗窃所得的赃物予以收购,系杨祖刚一伙盗窃犯罪的共犯,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张汗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仍为非法牟利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杨祖刚、白实在共同犯罪中均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组织、实施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其中,白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杨祖刚,有立功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闫云哲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祖刚、白实、闫云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张汗与杨祖刚等人事先通谋,事后收购杨祖刚等人盗窃的赃物的事实缺乏依据,故指控张汗是盗窃犯罪的共犯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祖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被告人白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三、被告人闫云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被告人张汗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一审判决后,四被告人均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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