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22章 死刑!

    第922章 死刑! (第1/3页)

    “由此可见,被告人关江的杀人灭口目的是非常明确的,其实施暴力的主观目的已不是为了强行劫走财物,而是单纯地为了剥夺他人的生命,具有杀人的故意而非抢劫的故意。

    另外,对于行为人的同一犯罪事实,不能重复论罪;在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被评价为一个犯罪的事实根据时,不能再将该因素作为另一个犯罪的事实根据进行评价。

    本案被告人关江仅实施了杀人行为,此行为已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评价,不能再据此作为认定抢劫罪的根据。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关江系在盗窃过程中为灭口而杀人,并非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以及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也不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抢劫的目的要件,因此,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能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处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完毕。”

    杜庸说完,抬头向了一眼审判长后,看向被告席上的关江,他还在抽泣。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觉得双方似乎都有话没说完,于是说道。

    “好的,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发表观点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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