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76章 有挪必有还

    第976章 有挪必有还 (第1/3页)

    高检察员正皱着眉头认真的听着,突然方轶那边没了动静,他不由得抬起头,正好看到方轶看向他,便问道:“还有吗?”

    高检察员昨天下午把案卷看了一遍,总觉得这个案子有些问题,但还没有来得及细想,便得到了方轶要来沟通案情的通知,紧跟着是院里会议,一直没得功夫仔细分析案情。

    今天方轶说的,恰好是昨天他想到的问题,这下好了,省的他费脑细胞了,但是方轶刚才说的他总觉得还差一点,不太完整。

    “还有。”说完,方轶将手中的律师意见翻到后面一页,继续说道:

    “二、侵犯本单位公款使用权是挪用公款罪的必备要件,本案被告人刘梦鸽的行为未侵犯医院公款使用权,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刑法》意义上的侵犯使用权,其实质是行为人的行为使权利人不能达到利用财产预期所能产生的效果,造成权利人使用财产的目的落空。

    挪用公款罪侵犯公款使用权体现为,将原本应当始终用于公用的公款归于个人使用,使单位无法有效行使所有权权能,将公款公用的目的转化为公款私用的目的,即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为了明确侵犯公款使用权行为的外部表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等对‘归个人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

    本案中,县医院一百六十万元的药款和医疗器械款在向外流转时,正常使用目的在于清偿医院债务,消灭医院与供应商之间的因药品和医疗器械买卖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虽然由于被告人刘梦鸽的行为,使县医院应支付给供应商的款项形式上流向了被告人刘梦鸽丈夫的公司,但是被告人丈夫童志正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的介入,经县医院背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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