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76章 有挪必有还

    第976章 有挪必有还 (第2/3页)

给供应商的过程,同样达到消灭县医院与供应商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效果,起到了替代医院药款和医疗器械款实现公用的目的,也就是说,县医院的公款使用权行使目的并未落空。

    另外,就清偿县医院债务的作用来说,被告人刘梦鸽丈夫童志正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县医院的供应商,与医院支付等额现金或者银行转账支票与供应商是完全相同的。

    因此,被告人刘梦鸽在支付药款时预先征得供应商同意后,将真实的银行承兑汇票由县医院背书转让用于支付药款,然后让财务开具等额转账支票给其丈夫的公司的过程中,医院作为付款方支付药款是一种单向的付款行为或清偿债务的行为,被告人刘梦鸽不管是将转账支票,还是将等额的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县医院的供应商,其导致的最终结果都是医院药款的结清或债务的消除,医院的公款不会因这种支付方式的转换而受到损害或承受任何风险。

    所以,我们认为,刘梦鸽的行为没有侵犯县医院公款的使用权,其行为仅是支付方式的转换,影响的仅是县医院供应商对承兑汇票载明款项实现的期限。

    三、归还可能性是挪用公款罪的成立前提。挪用公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行为人侵犯的是以使用权为核心的,包括占有权、收益权在内的本单位对公共财产的利益。

    虽然上述三种权益均归属于所有权的权能,但该罪的行为并不从根本上动摇公共财产的完整所有权。挪用公款罪的“有挪必有还”,与贪污罪“有吞无还”有本质的区别。

    主观上,行为人具有的是临时使用、暂时占有的意图,使用一定期限后将来准备归还。归还的意图非常明确,而且“准备归还”这一主观故意须贯穿行为全过程,倘若之后产生永久占有、侵吞之故意,即便行为初始仅有挪用的故意,也应当以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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