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98章 存疑

    第998章 存疑 (第1/3页)

    “被告人邓俊山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的声音响起。

    “审判长、审判员:我是冤枉的,我真没杀人,是他们陷害我……”说到此处,邓俊山流下了眼泪,梗咽了。

    面对死亡,有几人能谈笑风生?好死不如赖活着,听到检察员的建议后,邓俊山有点顶不住了。

    审判长劝了被告人几句,以免被告人情绪激动影响庭审的进行,之后他的声音再次响起:“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本案证据存在诸多疑点,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定案的关键证据是被害人焦尚英的陈述、邓俊山的认罪供述、案发现场提取的凶器木棒以及在邓俊山家提取的木棒和手套。

    但焦尚英的前后陈述内容不一致,相互矛盾,存在诸多不合情理之处,与邓俊山的供述在关键细节上存在明显差异,无法形成相互印证。

    二、现场勘查发现的情况、尸体鉴定结论反映的被害人的伤情与焦尚英的陈述、邓俊山的认罪供述反映的相关情况存在矛盾。

    邓俊山供述他用钳子将墙上的电线剪断,而现场勘查记载该电线是被扯断的;焦尚英在后来的陈述中曾提到凶手用木棒殴打邓禄后,接着用一把小刀朝邓禄头上戳,尸体鉴定结论分析邓禄头面部创口系棍棒类钝器打击所致,未记载邓禄身上有锐器伤。

    所以,现场勘查发现的情况和尸体鉴定结论无法与焦尚英的陈述或邓俊山的认罪供述形成印证,不但无法排除相关疑点,反而使焦尚英的陈述和邓俊山的认罪供述的客观性、证明力进一步下降。由此可见,本案定案的关键证据明显不足。

    三、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被告人无须‘自证无罪’。

    辩护人认为,无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与有罪判决并不相同,只要指控证据未达到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