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31章 谁不想鲜衣怒马
第1031章 谁不想鲜衣怒马 (第3/3页)
迫,根据母亲吕艳兰的意愿前往购买农药并向其提供农药。
被告人荣阳作案时仅是将农药递给吕艳兰,由吕艳兰决定是否喝下,而没有采取强行灌药的方式。其行为虽然造成了吕艳兰死亡的结果,但也帮助吕艳兰实现了解除病痛折磨的愿望,故被告人的杀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荣阳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
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主要通过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情节,以及是否有前科劣迹等方面来体现。
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有前科劣迹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往往大。对于那些犯罪动机可宽恕性强,民众普遍在道义上给予同情理解的行为,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通常较小。
本案中,被害人吕艳兰长期遭受病痛折磨,多次产生轻生念头并请求其子荣阳帮助其自杀。吕艳兰共生有二名子女,但其一直与被告人荣阳共同生活,并仅由荣阳照料和负责医治。
特别是吕艳兰患有脑中风等疾病导致生活基本不能自理二十多年来,被告人荣阳始终悉心照料,其是在吕艳兰多次请求下,出于为吕艳兰解除疾病痛苦,才顺从了吕艳兰的请求,其情可悯。在众亲友和邻居眼中,被告人荣阳是一名‘孝子’。
而且,被告人荣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
由此可知,被告人荣阳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大,应当认定荣阳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
被告人生活所在的村子属于百年贫困县下面边远山区的小村子,生活条件本就不好,每年为了果腹,村里人已经拼尽全力,被告人母亲病倒后,荣家的生活条件更是一落千丈,被害人是在生活和病痛的双重折磨下选择的轻生。
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去评价一个人的行为好坏很容易,但是如果换位思考,又有几人能做到像被告人这样照顾母亲二十余年。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荣阳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情况,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杜庸发表完辩护意见后,心情非常沉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