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07章 左家
第1107章 左家 (第2/3页)
议,左寿元、左寿浦、左寿品和秦翠以祥龙地产发展需要资金为由,以个人名义、祥龙地产担保或四人互相担保等方式出具借条,以月利率二至五分的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所借款项均先存入四人各自银行账户。
运作项目需要资金时,从左寿元的银行账户转至祥龙地产银行账户,若其账户资金不足,则由左寿浦、左寿品、秦翠账户转账给左寿元银行账户。
至案发之日,左寿元、左寿浦、左寿品、秦翠共向一百五十二名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达人民币二亿八千三百六十三万余元,支付利息人民币三千七百八十六万余元,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四千二百余万元。
案发时,尚有借款本金人民币二亿四千多万无法归还,后经公司破产清算,尚有一千二百余万元无法归还。
左寿元等人将借得的资金大部分用于购买土地、工程建设、公司运营以及日常开支,剩余部分用于归还前期贷款本息。
“案发后,左家的律师已经向警方申请了取保候审,目前除左寿元外,其他三人均已取保候审。
我们去左家时,见了左寿浦、左寿品和秦翠,目前案件的大概情况就是这些,左家的案子已经到了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阶段。现阶段我们主要是投标,报诉讼方案和律师费。”杜庸说完看向大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三条之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者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又或者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四名被告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在的问题在于量刑。
老宋,之前你办过好几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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