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4章 自己抄自己写的书,算犯法吗?(上)

    第194章 自己抄自己写的书,算犯法吗?(上) (第1/3页)

    “虎仓老师,最近我写的这本书有点卡文,思路不畅,可能要请假一个星期。”

    “请假?还要一个星期?不行!怎么能说请假就请假?”

    “可是我写不出来啊,低潮期没有任何灵感,强行写的话会降低作品质量的。”

    “你以为现在是什么时代?现在是网络时代,网上到处都是人在写,不是几十年前那种蓝海时期,可以悠哉悠哉给你写东西打磨质量的时候了!你知道你请一个假,别说一个星期,就算只断更一天,我就得流失多少读者吗?你一天不写,别人就会去看其他人的作品,到时候谁来看我的书?”

    “对不起,虎仓老师,我真的不能为了更新强写,那样只会写出垃圾的。”

    “白痴,垃不垃圾不是你评定的,要看读者的感官!大多数读者就看个鲜,又不要你写出什么传世佳作!写不出来就给我硬水,总之一定要保持更新!”

    “水文?那样写出来的东西会被人当厕纸的。”

    “你真是个废物!我都说了,在这个时代写书,没时间给你打磨什么质量!厕纸就厕纸,现在日本轻到处都是厕纸,读者不照样买单?”

    “……”

    “……”

    “这样吧,我最近在网上看了几本书,感觉不错,你可以去参考模仿一下。”

    “什么书?”

    “《流浪的狸花猫》,这本书不错,和我们的题材比较相似。”

    “抄别人的书,不太好吧?”

    “什么抄,说得多难听,这叫借鉴和致敬。”

    “……好吧,有时间我会看一下的。”

    “记住,不要全抄。”

    录音到这里就结束了。

    “这是我和虎仓于XX月XX日,在他的书房进行的一次谈话。”

    田所俊哉将录音笔作为证物交给书记官。

    “谈话里有明确的内容,可以证明抄书行为是虎仓指使我去干的。”

    看得出来田所俊哉为了弄到这个证据,下了不少功夫。

    一般来说,法庭上的录音证据,能证明是合法来源,以及确实是本人在说话即可。

    剩下的,司法只会评判里面最关键可以当证据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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